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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克思来说,克服外在必然性的这种活动预设了代理人是按照他或她的目的来改变外在必然性的。
在第2章和第3章中,我是把这个活动当作对象化活动来看待的。
这就引起了马克思自由概念的第二个方面,即自由呈现出与他者决定相对的自我决定的特征。
在这一点上,马克思的自由概念可以被看作是与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概念相联系的。
简单地说,在康德看来,自由不仅是消极的,而且是意志的一种积极活动。
在这个意义上,正如对马克思来说那样,对康德来说,自由是一种活动而不仅仅是一种存在状态。
根据康德的论述,与他治的或由外在的东西所决定的相比,就意志是自律的或自治的(即自我决定的)而言,意志的这种活动是自由的。
虽然是自治的,但它并不仅仅按照其自身的规则或规律来行动,相反,它在行动时没有注意到它自身的规律,也就是说,它没有自觉地认识到这个规律是它自己的规律,而且,这个规律作为一个理性法则是普遍性的。
因此,康德对自由的看法引入了作为自由活动之特征的自觉的自我决定的条件。
但这是一个本质为理性存在的自我决定。
就自律是理性本身的自律而言,自由是一个与其本质相一致的理性存在的活动。
黑格尔把康德对自由的看法发展为自我决定,在此,这个自我决定只有在代理人意识到他或她自己是自我决定的存在物的时候才成为完全自由的。
对黑格尔来说,每一个主体都是含蓄地自我决定的(也就是说,是自在的),但是,只有当主体认识到表现为外在的或他者的东西实际上是他者中的它本身时,这个自我决定才会变成明确的。
有了这种认识,主体在自在和自为之中都变成自由的了。
所以,自由是自我意识发展过程的结果。
然而,对黑格尔来说,这个结果从一开始就已经被包含在这个过程当中了。
因为自我意识的发展就是它自己的作为精神或理念的本质的“展开”
,所以黑格尔把历史中单个主体的活动理解为理念实现自身的特殊方式。
因此,自由的这一辩证过程就是理念通过主体的活动使自身现实化的过程。
我已经指出,马克思自由概念的第二个方面就是自我决定。
马克思在这个方面遵循了康德。
而且,和康德一样,马克思也认为自由是一种活动,而且是一种包含自我意识的活动。
但是,马克思的自由概念至少在如下两个重要方面不同于康德的自由概念。
第一,对康德来说,自我决定是与人的本质(作为理性)相一致的活动,而对马克思来说,自由就是创造人的本质的活动。
第二,对康德来说(至少如同我们通常对他所作的解释那样),自我决定或自治是不以经验条件为转移的,而对经验条件的考虑将会使意志成为他律的。
相反,对马克思来说,自由是通过与这些经验条件的相互作用而出现的,也就是说,要通过这样一个转换性过程:最初表现为他治的主体通过实现对自然的控制以及免于社会支配的自由而成为自治的。
在最后一个方面,我们可以把马克思看作遵循了黑格尔。
但是,黑格尔把经验世界或自然界的外在性看作精神的他者方面,它自身没有独立的实在性。
相反,对马克思来说,正如我们在
第2章中所看到的那样,他者或自然界(至少在最初)确实不同于把它们改变成自身对象的主体或不以这一主体为转移。
而且,对黑格尔来说,自由只是个人的派生属性,即它仅仅是就个人表达了自由理念的发展而言的。
但对马克思来说,自由是个人当然的、直接的属性。
也就是说,尽管当孤立于他人时个人是不自由的,但是只有个人才是自由的。
这种对个人的强调可以归因于我在前几章中所描述的:马克思坚持了亚里士多德关于现实的个人的本体论优先性的主张。
因此,例如,尽管我们可以说一个国家或一种社会形式是自由的,但这只是就处于其中的个人是自由的而言的。
对马克思来说,和对黑格尔来说一样,目的性是自由活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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