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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以,密尔认为,完善的民主制也有必要对个人提供自由主义的保护。
自由主义自由与民主主义自由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补充的。
只有自由、负责的个人所给出的建议与决定,才能使民主主义共同体受益;只有保护活动空间不受干扰、独立发展,才能使这些自由、负责的人出现。
民主主义律令限制了自由主义自由,它的合法性仅仅像为个人道德发展所保留的足够的活动空间一样宽广。
反过来讲,注重道德自律的自由人的存在亦是一种保障,他们可以防止民主制蜕化为由现实的多数派或所谓多数派的代表人物实行的恺撒主义和暴政。
其次,我们必须在原则上区分自由的各种可能的主体。
自由主义自由的主体是人(即法国宪法中的“homme”
),民主主义自由的主体是“公民”
()。
如果人们不想断言,“homme”
与“”
是完全一致的,或者说,“”
是“真正的人”
,那么自由的这两种类型就必须并肩存在。
黑格尔把“”
看作真正的精神性的人,因而倾向于低估自由主义。
马克思则认为,未来“无阶级社会”
的人与他的类本质是如此一致,以至于“homme”
与“”
之间的区别将消失得无影无踪。
但是,自由的主体也可能是整个社会或者某一群体:例如,如果一个民族不依赖于任何异族,而它的成员的自由也不需要与这种外在的独立性相联系,那么人们就会称之为“自由”
民族;或者也可能是某一特定的居民阶层,例如在法国大革命中赢得塑造国家权力的资产阶级。
在这些情况下总是会涉及:一个群体是完全自由的,但这种自由并不必然包含该群体各成员的自由。
这一点在原则上适用于任何一个群体,如今它可能涉及某个工会、某个政党、某个教派或者某个阶级。
成员的自由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与群体的自由和权力处于紧张关系中,当然,那时群体一定暂时处于内讧中。
自由武夫组成的联系松散、好斗成性的乌合之众,一定不如军纪严格(存在等级结构的“反自由的”
)、组织分明的军队,每个单独的武夫也可能不及训练有素的士兵。
最后,人们也能够据此来区分自由的种类:在各种不同情况下,一个人所享有的自由究竟是什么样的自由。
在政治社会领域中,我们的自由涉及摆脱他人的统治。
如果根本不再存在什么统治(无政府状态或者马克思那里作为终极状态的无阶级社会)的话,那么这样一种自由就是完全的自由;如果统治遭到了限制或者出现了统治真空(自由主义自由),那么这种自由就是部分自由。
关于民主法治国家的构想,其出发点根本在于,国家中的市民只需要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因此,他们是在服从中获得自由的。
这种社会自由再次与人摆脱自然而获得的自由交叠在一起。
接下来,我不妨对后面这种自由略加说明。
关于人摆脱自然而获得的自由,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摆脱外在自然而获得的自由,摆脱对自然环境现实的依赖,摆脱诸如山峦、河流、海洋、风与气候等造成的障碍。
人在这里所获得的自由,是通过“智取”
自然、通过对自然规律性和自然之于人类目标的服务时效的认识而赢得的。
“对必然性的洞察”
使自由成为可能。
而另一方面,人们又能把摆脱自然而获得的自由理解为摆脱人自身的(生物)自然而获得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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