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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的详细分析参见王峰明:《马克思“生产方式”
范畴考释——以〈资本论〉及其手稿为语境》,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4)。
[6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5]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4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6]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492、4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6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8]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9]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6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2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7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2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2][美]齐雅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5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73][美]齐雅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75、51~5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74]什么是“分配正义”
?不同的人持不同的看法。
例如,在沃尔泽那里,社会由性质不同的领域构成,而在不同的领域中,居于支配地位的“善”
也不同,它们包括“成员资格”
“安全与福利”
“货币与商品”
“公共职务”
“艰苦工作”
“自由时间”
“教育”
“情感与爱”
,甚至是“神的恩宠”
等。
对于这些善,在不同领域中应当依照不同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配,才是正义的,否则,就是非正义的。
可见,其分配正义论涵盖了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在一切领域又涵盖了一切所谓的“善”
或“社会善”
。
(参见[美]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09)与此不同,胡萨米把其正义论限定在“经济领域”
,既包括生产资料的分配,也包括生活资料的分配。
而在马克思那里,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都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
其中,广义的分配关系包括了生产资料的分配即狭义的生产关系,因而与胡萨米所说的分配关系的意义相同。
(参见王峰明:《马克思生产关系概念的本质规定和历史嬗变》,载《哲学研究》,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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