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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以此来看,马克思上述论断的立足点是社会主义“制度”
而不是社会主义“社会”
。
在制度层面,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适应的按比例分配劳动的实现方式,是“计划”
而不是“市场”
,是自觉的调节和控制,而不是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
在此意义上,计划与市场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因而是彼此对立的,企图寻找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内在统一性,不过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幻想。
而在社会层面,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可以并存,作为按比例分配劳动的不同实现方式,计划和市场同样可以并存。
在此(也只有在此)意义上,又不能把市场与计划,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绝对对立起来,否认市场和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发展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可见,所谓马克思的理论与社会主义实践之间的落差和矛盾,纯粹是一个伪命题。
第五,如何看待社会主义的传统模式呢?它把“国家所有制”
确立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与此相联系,把“行政命令”
确立为按比例分配劳动的实现方式。
正因为如此,一些人把它看成是一种“命令体制”
或“命令经济”
,进而把这种命令经济等同于计划经济。
[63]其实,既不能把命令经济等同于马克思所说的“计划经济”
,也不能将二者绝对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因为前者毕竟是后者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
同样的逻辑也适合于国家所有制与公有制之间的关系。
传统社会主义的问题,不在于实行国家所有制和命令经济,而在于把它们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最高形式和唯一形式,拒绝探索公有制的其他实现形式和计划经济的其他实现方式,同时,绝对排斥私人所有制和商品生产。
在此问题上,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体所有制和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的思想值得认真研究。
4.在澄清社会主义(未来新社会)与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后,再来看劳动价值论对于社会主义的实践意义。
在琼·罗宾逊看来,把价值规律应用于社会主义时,会面临种种难题。
例如,“我们无法采用简单地计算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小时的总和的方法,估算出一年之内生产出的产品的总价值”
。
因此,“作为国民收入计量单位的劳动价值,根本没有用途”
。
[64]由于用劳动时间难以进行国民收入核算,所以,劳动价值论毫无实践意义。
但问题是,马克思从来没有认为劳动价值论的实践意义在于为计算国民收入提供具体的操作方法。
这是因为,首先,“国民收入”
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并不是抽象的,或者说,并不存在一个脱离了生产关系的抽象的和一般的国民收入概念。
在不同的生产关系中,国民收入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能一概而论。
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国民收入概念就不尽相同。
其次,即使是在同一种社会形态中,计算国民收入与确定商品价值量,这是两个层面性质不同的问题。
一个处于本质层面,一个处于现象层面;一个属于本质性追问,一个属于现象性操作。
计算国民收入,是一个具体的操作问题,而在商品生产条件下,任何操作都是一种价格操作和价格计算,而不是价值计算。
资本主义如此,社会主义同样如此。
最后,现在通行的计算国民收入总量的“GDP”
方法,不仅是一种价格指标,而且是一种交易价格指标,与商品价值量毫无干系。
这就说明,现象层面的价格计算,可以完全不考虑本质层面的价值量和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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