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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主义者的处境要比其他各种社会政治思想流派的代表人物好一些,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者拥有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实践经验(包括成功的革命和失败的革命),了解革命的社会效果,同时,他们也具有丰富的理论传统。
今天,每个马克思主义者必须首先向自己提出从一个社会经济形态过渡到另一个社会经济形态,即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革命形式问题。
在一定的历史前景内向社会主义过渡这个问题,任何马克思主义者都不可能否认它的存在,不管他是赞同共产党的还是社会党的纲领(当然是指那些在意识形态上保留了马克思主义、在纲领中保留了社会主义的社会党,也就是说,不是指那些自觉地采取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立场和把传统的外部特征只看作招牌的社会党)。
但是,今天的问题是要对如何达到这个目标和怎样实现在其内容上必定是一场革命的过渡作出回答。
在这里,又有必要稍稍离题,对语义进行辨析,以便通过这种分析避免概念上的混乱。
“革命”
和“革命的”
这两个词虽有联系,但又是以两种不同的含义出现的。
前一个词的意义是我们上面所说的,用来表述与量变不同的质变,这种质变中断了使之发生变化的现象的连续性,它与保持这种连续性的量变是相反的。
但是,“革命”
这个词不仅是“进化”
的反义词,而且也适用于另一对矛盾,即向一种新的质的状态过渡的形式问题,这种过渡可以是暴力的(使用人身的强制手段或者更多地采取暴力手段),也可以是和平的(运用暴力以外的其他手段)。
这个差别位于社会现象概念的范畴内,从属于运用“革命”
和“进化”
这对概念更广泛的论域。
在这个范畴内,它们涉及这样一些问题:社会形态的变革是武装斗争胜利的结果,还是通过和平的方式由具有特别职能的机构作出决定而产生的(例如议会投票、立宪会议的决定等)?如果“革命”
这个词不仅是指上面谈到的那种质变,而且是指实现质变的特殊形式,即使用人身强制,那么,就会导致概念的混乱,并因此把社会关系方面的革命同基于使用人身强制手段的变革混为一谈。
换一种说法就是,如果这样理解“社会革命”
一词,“和平革命”
这个词在语义上就是自相矛盾的。
问题在于“革命”
这个多义词的不同含义造成了混乱,迷惑了我们,这样就忽略了马克思主义传统理论的重要因素:马克思主义传统理论预见到实现社会主义革命的各种形式,其中也包括和平革命的形式。
马克思和恩格斯决没有把社会革命的概念同其暴力形式联系起来,尽管他们没有排除这种形式。
马克思曾预言,许多国家——其中有英国、美国、荷兰——有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可能性。
恩格斯在晚年对德国社会民主党的竞选成功寄予很大希望,并期望有可能通过议会道路在德国取得社会主义的胜利。
列宁在分析资本主义发展的最高阶段——帝国主义时就已确认,在马克思提到的那些国家里,已不复存在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前提,可是,他还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就预见到,在某些受到社会主义国家包围的小国里,有可能向资产阶级“赎买”
政权。
1917年,他花了几个月时间寻找在俄国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道路,并强调指出,从社会付出代价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较为“便宜的”
解决办法。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提出来的关于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可能性的论点,可以成为真正的学术讨论的命题。
但这不是本文的目的,相反,事实本身已足够清楚了,明智地说,它们几乎是不容争辩的。
因此,“正统观念”
的捍卫者今天面对西方革命进程的发展,仍然宣布在所有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时都不可避免地需要武装的暴力革命这种完全偏离和违背马克思主义的论点,就会更加使人感到诧异。
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无论如何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理论的;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这也明显是荒谬的,因为这样的武装起义显然是注定要失败的,不仅因为有关国家缺少相应的社会力量,而且也要考虑到外部条件,即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外部的干涉。
从另一方面来看,一切证据都表明,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可能性,一个新的、特殊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模式获胜的可能性,在历史上第一次在一系列西欧国家表现为某种现实的东西。
反对这个观点的人提出了两个论据,第一,研究革命理论的马克思主义者的义务仿效已为历史验证了的,因而有普遍意义的苏联革命模式;第二,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一切企图,由于内部和外部反革命的不可避免的干涉,是注定要失败的。
第一个论据在理论上是毫无道理的,但并不因此而变得无害和没有危险,因为在国际工人运动中总有一些有影响的搞宗派的教条主义集团借助于这个论据,把每一个持不同意见者冠之以“修正主义”
的可怕字眼。
这种虚伪论调之所以缺乏理论根据,首先是因为它同有关的马克思主义论断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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