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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我一直寻求强调社会结构的历史变异性,同时强调由“自在的”
对象化领域所提供的规范和规则的内涵的历史变化性。
不仅如此,那时我还完全赞同马克思主义的进化主义,赞同历史哲学,后来我放弃了这些特征。
同样,我坚持认为,“自在的”
对象化领域,以及日常生活的模式包含有历史常量,必须联系历史变量来考虑这些历史常量。
我认为,尽管日常生活模式有某些不变因素,它仍然可以改变,可以使之人道化和民主化。
强调这种可变的可能性旨在对海德格尔的立场提出质疑。
至于谈到这一理论的实践意图,反海德格尔的要旨是清楚无误的。
日常生活如何能在人道主义的、民主的和社会主义的方向上得以改变是本书讨论的现实争端。
该书提供的答案表达了这样的信念,即社会变革无法仅仅在宏观尺度上得以实现,进而,人的态度的改变无论好坏都是所有改变的内在组成部分。
我基于这样的理由来论证态度改变的可能性,即本质上倾向于优化变革的态度的确存在,只是需要加以普遍化。
涉及这一态度时,我创造了“个体的个性”
(individualpersonality)这一术语(同“排他主义的个人”
[particularisti]相对)。
忠实于现象学的方法,我从对这两种态度的区分开始自己的讨论。
我从未设想过“完善性”
;“个体的个性”
决非完善,但它足以担当人道的日常生活的主体(运用那时很时髦但相当含糊的术语,我称之为非异化的)。
尽管抛弃了完善性,我还是提出了哲学思索的最古老的问题,任何人均无法解答,但构想优化变革的哲学又不能不谈论的问题,这就是,“蒙受不公正要优于制造不公正吗?”
如果说这是一个“道德化”
的问题,那么就随它如此吧。
受教于完全不同的哲学传统的英语读者或许会发现,本书的大陆式范畴体系是令人困惑的,有时甚至人为地过于复杂化。
黑格尔对“自在”
、“自为”
、“自在与自为”
和“为我们”
的区分分别被用于与之相适应的三个对象化领域。
但是,假如在书中恰当地界定(或再限定)这些范畴,那么它们的运用不会给读者带来过分的困难。
本书的另一核心范畴,“类本质”
或“类本质性”
是从马克思那里,尤其是从《巴黎手稿》[2]中借用的。
所有对象化领域都被称作“类本质的”
。
它们被区分为“自在的类本质”
、“自为的类本质”
,最后,“自在和自为的类本质”
的对象化。
“自在的类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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