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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
它们没有历史,没有发展,相反,那些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
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
[10]
可见,在人类社会历史领域贯彻唯物主义原则,就是回到人的生活实践本身,即人的在世生存。
而实践是人们生存的基本方式,它内在地包含了人们最基本的物质生产活动,因此,从实践出发,首先就要肯定人们物质生产和物质生活对于整个人类社会历史的基础性地位和决定性意义;实践的目的就是人的生命取向,它所反映的归根到底只能是人们可能的或未来的现实生活过程。
人的全部的观念或意识因素也终归能够在现实生活过程中发现其根据。
而包括费尔巴哈的哲学在内的旧的社会历史观,却“不是完全忽视了历史的这一现实基础,就是把它仅仅看成与历史过程没有任何联系的附带因素”
。
旧的社会历史观未尝不懂得人不吃饭就要饿死,物质生产是人类生存的永恒的条件,那么,它为什么并不重视这一条件呢?根本原因在于它认为人们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仅仅是满足人的生理肉体需要的“手段”
,仅仅是构成人类社会历史的自然前提;它像其他生物的求生活动一样超历史地自在地存在着,并不具有重大的社会历史内涵和意义。
因此,“现实的生活生产被看成某种史前的东西,而历史的东西则被看成是某种脱离日常生活的东西,某种处于世界之外的超乎世界之上的东西。
……因此,这种社会历史观只能在历史上看到元首和国家的政治业绩,看到宗教的、一般理论的斗争,而且在每次描述某一历史时代的时候,它都不得不赞同这一时代的幻想。
例如,某一时代设想自己是由纯粹‘政治的’或‘宗教的’动因所决定的——尽管‘宗教’和‘政治’只是时代的现实动因的形式——那么它的历史学家就会接受这个意见。
这些特定的人关于自己的真正实践的‘想象’、‘观念’变成一种支配和决定这些人的实践的唯一起决定作用和积极的力量”
[11]。
那么,如何具体地理解人类的生存及其历史呢?正如对“人”
这个“主体”
的理解一样,马克思把它归结为人在求生的实践活动中,不能不发生的现实的关系及由此展开的变化和发展过程。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在论述了人的“生产”
对于人的生存的首要意义之后,紧接着具体地论述了包括人的生产在内的生存的三重关系:自然关系、社会关系、意识关系。
他指出,人的生命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命的生产(通过劳动)或他人生命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
就生产劳动来说,这里面既有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关系,又有人们之间的合作互助关系。
就子女后代的生产来说,夫妻的生殖行为既源于夫妻作为男女异性的自然性关系,也赋有夫妻作为社会角色构成的家庭这种社会关系形式。
其实,人的任何行为都既具有自然生理的依据,又具有社会历史的形式或属性,因为人及其行为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在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关系中发生发展的,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关系也是互为中介的。
与自然物的关系不同的是,人的关系不是完全自在的盲目的:“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
[12]动物与他物及其内部之间,当然也有自然意义上的关系,有生命活动的合目的性。
那么,与人的关系相比,马克思却宁可说它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
,这是什么道理呢?
马克思是要以此强调,第一,人在生产生活中的关系是人(能够、应该)意识到的关系。
通过人的意识,人的关系或者被形成,或者被支配,或者被改变,或者被加强。
基于此,就有第二,人的关系是“为我而存在”
的关系,即以自己为主体,以关系的另一方为客体的主客体关系。
人是以自身作为目的的,人与他物发生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人也有能力做到这一点,因为人能够把自己的生命活动变成自己意识和意志的对象,并能够制造和运用工具来延伸自己的自然肢体,增强自己的生命能力,提升自己的生命取向。
这样,人与对象的关系都是由于人们自觉地利用各种中介性的手段而形成的一种具有方向性和倾斜性的生存性关系:人在这种关系中处于主动的、自主的、自为的地位亦即主体地位,而对象则处于被动的、从属的、为他的地位亦即客体地位。
由此,人类便以主体的身份或者说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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