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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郑安庆,男,现年40岁,是秦俑馆陈列部美工。
今年5月被骊山分局拘留于县看守所。
在已监禁的两个月内,由邵生云和我馆的肖康健提审过5次。
时间是5月11日、14日、15日、27日及6月23日。
……我曾多次向监所提出要给您写信,但遭拒绝。
在6月23日的提审时,我向邵生云又提这个要求,回答是:“不管,你向监所提。”
为什么《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的被告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在这里就得不到保障?我不明其因,在终于得到获准后,我向您的申诉和控告兹述如下:
一、案情简述(略——作者注)。
二、拘留是杨正卿馆长对我由眼红、嫉妒而产生的迫害(以下略——作者注)。
三、是功还是罪:我跟原野茂、白霞洋的交往是在我国法律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增进中日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而建立起的同行朋友。
我指导他学刻印,他指导我学日语,并交流各自的书法篆刻作品,有益于提高学识水平。
他两人的学生中有许多人喜欢我的篆刻,国外有我的知音,作为一个从事艺术的人来说,自然感到欣慰。
我给他们刻的印章,都刻有较长边款,介绍西安的名胜古迹。
“金石不朽”
,它将成为宣传中国灿烂文化的历史见证。
这是益事而不是坏事。
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和受教育的权利,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篆刻是艺术的一种,是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结合。
我从事篆刻并给日本人治几方印,不能是犯法作为。
他们给我汇的款中,除了印料、邮费和代买“文房四宝”
的钱外,自然还有我的艺术创造劳动价值。
且他们的汇款是外汇,我能通过自己的劳动为国家的外汇收入增砖添瓦,同样是益事而不是坏事。
而国家给我兑换的人民币我几乎全部存入银行,正是“踊跃参加爱国储蓄、积极支援建设”
,这又是益事而不是坏事。
我虽然有了这些收入,但我全家人的生活是清苦简朴的,家里没有时髦的现代式家具,甚至连一般家庭中都已有的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等都没有,更无其他高档家具。
日本人赠我的电视机,我考虑到当时全馆没有一户有黑白电视机,我用上彩电,会脱离群众,于是便原价加关税低于国家同等产品160多元处理了。
并把钱存入银行,从没有胡花乱用,肆意挥霍。
我爱国有何罪?劳动换来报酬又何罪之有?
四、我的控告与要求:1.骊山分局对我的拘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1条及列举的7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因而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12条,被告要求追究责任。
2.老邵和老肖在几次提审中都问及我在哪些银行存有钱?存折用了哪些名字?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
3.老肖未持任何手续闯入我家,拿走了我的笔记本、抄走了我的存折号码(这是我根据提审时所听所见判断的)。
4.我已被关押达两个月,人身权利遭到侵犯,并且还在继续遭受侵犯。
骊山分局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8条办理,我要求对我立即释放,并要求追究诬告人的责任。
郑安庆
1982年7月5日
8月20日,郑安庆被从看守所监狱带到公安局预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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