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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古代文献记载和现代考古材料,中国古代祭祀无论是埋祭还是燎祭,它们所用的祭品不外乎牲、玉两类,从未见有将大量金、铜、玉、石、骨器一起焚烧或一起掩埋的现象。
三星堆器物坑埋藏物品的巨大数量,也使人难以相信这是用于祭祀的目的。
且不要说经常举行这样的祭祀非一般国家财力所能承担,就是一年或十年举行这样一次祭祀也太劳民伤财了,这都是祭祀坑所难以说通的。
在否定了“二陈”
的“祭祀坑说”
之后,孙华对前些时候沈仲常、张明华等学者提出的三星堆器物坑是墓葬(包括墓葬陪葬坑)的说法,也提出了异议。
他认为沈、张等人因为不同意陈德安、陈显丹的祭祀坑说,却一时又提不出更好的解释,于是便将这两座器物坑与墓葬挂起钩来,或称之为墓葬陪葬坑,或称之为火葬墓等等。
实际上,正如“二陈”
在《三星堆遗址二号坑简报》结语中已经指出的那样,在三星堆一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调查发掘,附近没有发现墓葬区。
在两个坑的周围,砖厂十余年烧砖取土,也没有发现墓葬”
。
因此,三星堆器物坑是墓葬陪葬坑的可能性很小。
至于张明华提出的三星堆器物坑系火葬墓的说法,可知此人注意到了坑中器物均被火烧的现象,也注意到了“甲骨文中提及燎祭尽管名目繁多,但仍多见牛、羊、豕、豚等,并无作为礼器的青铜器、玉器出现”
的事实。
但如果仅凭这两点就推断三星堆器物坑是“死于非命的蜀王”
的火葬墓,却又存在着如下方面的问题。
首先,三星堆两个器物坑各自包含物差别较大,一号坑有大量烧骨渣和所谓金杖,尚可能勉强与火葬墓联系在一起。
但二号坑既没有烧骨渣也没有所谓金杖,只有纵横交错的六十余枚象牙,这就很难将它与火葬墓相联系了。
其次,如果三星堆一号器物坑是蜀王的火葬墓的话,蜀王火葬后的骨渣就应妥善保存,不应当随便倒在坑中“呈斜坡状堆积”
。
更何况《一号坑简报》已经指出,该坑多达三立方米的骨渣都“属于较大动物的骨骼”
,并未说其中有人骨,不存在火葬墓假设的前提,所以将两坑断为火葬墓是颇为荒谬的。
既然三星堆器物坑不是祭祀坑,也与墓葬没有关系,从其埋藏现象来分析,又不容有窖藏的假设。
因此,有的学者开始注意到该坑器物多与原始宗教有关的现象,提出了三星堆器物坑系某种特别原因形成的掩埋毁弃宝器的掩埋坑。
至于这个特别的原因,则有神灵失验和国家灭亡两种解释。
三星堆器物坑为失灵神物掩埋坑之说,其合理因素甚少。
因这两个坑包含器物的种类很多,不仅有青铜神像、神树、人像,也有尊、罍、彝等铜礼器和璧、瑗、璋等玉石礼器,此外还有金杖、象牙、海贝等物。
这几乎包括了当时社会最珍贵的东西,不仅仅是个别灵物和神像。
从历史文献和民族志材料来看,古代人们对于自己崇拜的神灵都是十分尊崇的,即便向神灵所求之事失验,那时的神职人员也会找出种种理由来解释。
只因向神许的愿未能实现就将神像捣毁埋入地下,这种事情是很难发生的。
毁弃失灵的灵物而另外制作一个可能灵验的灵物,这种现象只存在于流行灵物崇拜的人群中,并且这些所谓的灵物一般都很简单草率,因而可以不时以新换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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