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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贼的传家宝(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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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每逢战乱兴起,便有军阀与恶势力为争夺邙山地盘,引兵领将,操枪弄炮与对方血战。

每当纷乱局面形成,蛰伏在四周山野村寨的盗墓者,便如同冬眠的菜花蛇盼来了三月春光,纷纷从幽深的洞穴露出头来,摇动头颅筋骨,然后“嗖嗖”

蹿跃而出,直奔邙山而来。

一时间,盗墓之风兴起,整个邙山由豪门贵客死后的乐园,一变而成为盗墓贼招财进宝的储备仓。

不论是旧墓新墓,只要盗墓者感到有利可图,便想方设法予以打洞钻眼,加以盗掘。

面对墓穴被凿,尸骸被抛,财宝尽失,整个邙山千疮百孔,一片狼藉的惨状,那些抢占他人墓穴,鸠占鹊巢者的后世子孙,无不痛心疾首,呼天抢地,在祖宗散乱的尸骸前徒叹“奈何!

奈何!”

中国是传统的宗法社会,坟墓曾经是维护祖先精神权威,体现宗族凝聚力的象征。

保护冢墓,久已成为一种道德准则。

唐人杜荀鹤诗所谓“耕地诫侵连冢土”

,表明这种道德规范对社会底层的劳动者也形成了一种无形的道德约束。

因盗墓者扰乱了既有的社会秩序,伤害了被盗墓主后世子孙的感情,对建立和谐社会形成了危害。

因而,历代朝廷对陵墓总是采取保护政策,包括道德宣传、立法禁止和守陵护墓。

对盗墓者采取不同程度的打压和震慑,盗墓严重者可引来杀头之祸。

先秦时,朝廷已制定了禁止盗墓的法律条文,如《吕氏春秋》记载,对“奸人”

盗墓,“以严威重罪禁之”

秦汉时期同样遵循这一法律,以后历代朝廷又对这些条文不断改进修订,且对盗墓者的惩处越来越严厉。

例如,唐王朝规定,凡有大赦令,其中十恶忤逆和开发坟墓等均不得包括在赦内。

《唐律疏议》对“发冢之罪”

专门定有刑名条令,按照发掘破坏程度定罪刑之轻重,轻者处以徒刑,重者处以绞刑,甚至“毁人碑碣及石兽者”

,也要判处一年徒刑。

宋元时期基本上维持了这一法律制度。

当历史进展到明代,皇家对陵寝的保卫,采取了比以往更为严密的制度和措施。

《大明律》中规定,凡盗掘陵墓者,一律以谋反罪论处,不论首犯从犯,统统处以“凌迟”

极刑;凡是盗窃陵墓祭器帷帐、玉帛牲牢馔具者,一律斩首示众;如果胆敢盗伐陵区内的树木,不仅本人要被斩首,连亲属也要发配边疆充军。

当然,以上是指盗掘、破坏皇家陵寝,但有明一代,对民间墓葬也明文予以保护,对盗墓者的惩治也相当严厉。

就洛阳邙山一带的情形而言,宋之后,除了改朝换代的大战乱和农民造反起事,邙山墓葬的破坏率相对较低。

继唐末战乱时期的一次大破坏,真正遭到大规模、毁灭性的盗掘破坏,发生在晚清垮台之后。

1912年9月,北洋政府与比利时签订修建1800公里陇海铁路的借款合同,以汴洛铁路为基础向东西方向展筑,两段工程于1913年5月同时开工,铁路经过邙山南麓。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邙山周围一批古墓遭到毁坏,大量珍贵文物被挖出。

随着文物流散于市场,引起了欧洲人极大兴趣,趁机大肆收购。

盗墓贼一看财大气粗的洋人已卷入了这个浑浊不清的圈子,且出手阔绰,吞吐量巨大,遂闻风而动,迅速云集邙山与周边地区疯狂盗掘古墓。

在时势浸染与金钱的双重**下,当地一些村民也乘虚而入,揭竿而起,与盗墓贼合兵一处,争相加入刨坟掘墓大军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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