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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义民抗魏下(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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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事实颇与度世、罴类也。

《宋书》之为实录,不待言矣。

是役也,盖汉族之士大夫,大结合以谋虏。

虏自知窃据,最讳人之反之,乃隐匿其事。

适会是时,有不快于浩之国书者,乃借是以杀浩,又多杀郎吏,以掩人耳目,其谋可谓甚拙,而其事则亦酷矣。

乃天下后世,竟为所欺,司马公作《通鉴》,亦以《宋书》为不足信而不之取,何哉?见《考异》。

至于高允召问时之辞,则又多半出于后来之附会者也。

《允传》载游雅之言,谓诏责时,崔浩声嘶股战不能言,而允敷陈事理,申释是非,辞义清辨,音韵高亮。

斯言未知信否,即谓为信,亦正可见浩之获罪,不以史事,故允虽被责而不惧也。

《传》又云:世祖敕允为诏,自浩已下,僮吏已上,百二十八人,皆夷五族。

允持疑不为。

频诏催切。

允乞更一见,然后为诏。

诏引前。

允曰:“浩之所坐,若更有余衅,非臣敢知。

直以犯触,罪不至死。”

世祖怒,命介士执允。

恭宗拜请。

世祖曰:“无此人忿朕,当有数千口死矣。”

浩竟族灭,余皆身死。

观“直以犯触,罪不至死”

之言,浩所坐非史事,灼然可见矣。

国书犯触,戮及僮吏,魏法虽酷,亦不至是,况本无所犯触邪?所以为是**刑者?不过欲以极刑加于谋叛之人,而又讳言其事,乃为是以掩人耳目耳。

滥杀如此,其视汉人,岂特草芥之不若邪?

浩称虏朝名臣,然细观所言,便见其设谋画策,无一非为中国计者。

神瑞二年,晋义熙十一年。

秋,谷不登,魏大史令王亮、苏坦劝明元帝迁邺,浩与特进周淡固争之,盖不欲虏荐居中国,抑虑其因饥而至,诒害于民也。

宋武之伐姚秦,魏内外朝臣咸欲断河上流,勿令西过;王懿降魏,又劝绝宋武后路,明元因欲遣精骑南袭彭城、寿春;宋武崩,又欲乘丧取洛阳、虎牢、滑台:浩皆力争之,后又阻其攻城之议。

皆已见前。

大武欲用兵于柔然及割据诸国,浩无不力赞之者,盖欲引其力以外向,使不得专于中国,且以疲之也。

神?二年之役,朝臣内外,尽不欲行,保大后尤固止之。

时宋方议北伐,论者谓吴贼南寇,舍之北伐,师行千里,其谁不知?此固不得谓为过虑,而浩力反之。

其后南镇诸将,表宋大严,欲犯河南,请兵三万,先其未发逆击之,因诛河北流民之在界上者,绝其乡道,此亦事势应尔,浩又訾诸将欲南抄以取赀财,为国生事,非忠臣。

大武闻赫连定与宋遥分河北,欲先事定,诸将以宋师犹在河中为疑,胡三省曰:谓在河之中流。

浩又决其不来。

其心存中国,显然可见。

伐赫连昌之役,实为幸胜,说亦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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