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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朝,刑事案件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发生在地方,由县政府和州政府审理。
基本审判流程是这样的:遇到案件,县政府先行审理,给出明确的判决意见。
如果是笞刑或杖刑,县一级的司法官员(司法佐)可以直接执行。
徒刑以上的案件,县政府需要把案卷移交给州政府,由州府的法曹参军处理。
如果是徒刑,或者是可以用其他刑罚代替的流刑,法曹参军可以直接批准执行。
如果是流刑或死刑,州府需要将案卷移交给刑部,由中央定夺。
五花八门的案件中,有些会比较特殊。
比如谋反和谋逆,或者涉及皇亲国戚、王公贵族,需要慎重对待,或者案件审理很困难,需要额外帮助。
这种时候,皇帝就会启动“三司会审”
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三司会审的案件,一定是重大案件,但不一定是死刑案件。
之所以启动三司会审,是因为皇帝看重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原则。
每逢此时,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就会组成一个审判小组。
小组成员叫“三司使”
。
根据案件不同,小组成员又分为两种。
一种是大理寺卿(从三品)、刑部尚书或刑部侍郎、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他们组成的班子叫“大三司”
,主要审理京城的特大案件。
三个长官中,大理寺卿专业度最高,占据主导地位。
至于刑部和御史台,他们也会参与审判,更大的作用其实是审核和监督。
尤其碰到政治斗争、恶意株连朝臣、政治诬告等情况,三司会审的效果确实非常好。
还有一套班子,由侍御史或监察御史、刑部郎中或刑部员外郎、大理寺司直或评事组成,他们级别偏低,却是部门的骨干官员,因此被称为“小三司”
。
有些案件发生在地方,不方便移交到中央,朝廷就会派遣“小三司”
前去处理。
总而言之,三司会审独立于原有审判规则,也是临时性的组织。
只有皇帝才能启动三司会审。
这个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追求公平公正。
在古代社会,这确实是难能可贵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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