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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遭到父亲的数落后,他随手拿起一把榔头砸伤父亲头部,之后一个人跑到了市区。
第二天在同学的陪同下,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然而父亲因为伤势过重,还是在一周后离开了人世。
C无意杀父终究难逃罪责
作为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本案审判长王清风关注的重点是两个最关键的法律问题:“这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究竟如何认定?”
前一个问题虽然关键但也比较清楚,检察机关根据查明的案情,将元某以“故意伤害罪”
起诉,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确实没有杀人的故意,因此这一定性没有问题。
但要回答后一个问题,显然需要更加细致的辨析。
“妻子女儿回家后发现被害人倒地受伤,就把他送到医院。
经过检查,发现被害人神智尚清楚,但头部粉碎性骨折,医院认为应当立即动手术,否则会引起颅脑感染,有生命危险。
但被害人当时并未指证是儿子元某所为,妻子和女儿以为他是自己跌倒,考虑到他身患晚期癌症,所以在医院书面签字,表示放弃手术治疗并承担一切后果,对被害人头部只作了外部包扎后即带回了家。”
问题随之而来,究竟父亲最终的死亡是元某故意伤害的结果,还是放弃治疗的后果?
如果说民事法官的判断关乎当事人的“权”
和“利”
,那么对这个问题的判断,关系到的却是被告人将被剥夺的“自由”
。
“正因为笔重如千钧,因此刑事法官必须做到心细如发丝”
。
王清风说这是自己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初一个前辈、领导的教诲,他一直铭记在心,而且不断在办案过程中对此有更真切的感受。
通过对案件前后因果关系的梳理,结合被害人的死因是“颅脑损伤”
而非颅脑感染这一检验结论,最后合议庭认为元某应对父亲的死亡结果负责。
鉴于他有自首情节,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元某有期徒刑11年。
【法官阐述】
细解本案中的因果关系
王清风
本案审判过程中,主要有两个争议问题:1、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2、本案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对因果关系的认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死亡这一加重结果负刑事责任的认定,因而也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1、本案的罪名认定。
本案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
一般而言,本案被告人元某作为成年人,用足以致命的工具朝被害人的要害部位猛击,致使被害人颅骨骨折,对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但由于:第一,被告人到案后多次供述,从没有想剥夺被害人的生命,作案当时只是想教训一下父亲。
从案情分析,被告人因一直以来与父母关系疏远,并认为父母未对自己尽抚养义务,加之自己生病心情不好,长期以来的积怨在作案当天爆发,激愤之下行为失控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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