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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盗仓粮,以军卫言之,三年所积卖空。
前者榜上若欲尽写,恐民不信,但略写七百万耳。
若将其余仓分并十二布政司通同盗卖见在仓粮,及接受浙西等府钞五十万张卖米一百九十万不上仓,通算诸色课程鱼盐等项,及通同承运库官范朝宗偷盗金银,广惠库官张裕妄支钞六百万张,除盗库见在金银宝钞不算外,其卖在仓税粮及未上仓该收税粮及鱼盐诸色等项,共折米算,所废(吞没)者二千四百余万(石)精粮。
据一些同时人和地主子孙的记录,三吴一带、浙东西的故家巨室,不是“多以罪倾其宗”
,便是“豪民巨族,刬削殆尽”
。
这些记载虽然有些夸大,但是反映了一部分旧地主阶级分子被消灭的情况,则是无可置疑的。
这样严重的打击,当然会引起地主阶级和官僚的恐慌及不满,他们当然不敢申说买卖官粮这一严重犯法行为是合法的、应该的,只能指斥、攻击、告发处理这个案件的御史和法官,一时议论沸腾,情势严重。
朱元璋也觉得这个矛盾如继续发展下去,对自己的统治十分不利,便一面以手诏公布郭桓等人的罪状,分析是非,一面把原审法官也杀了,作为对地主阶级和官僚们的让步,结束了这件大案。
除了空印案和郭桓案两次大屠杀以外,还有洪武四年(1371年)录(甄别)天下官吏;十三年(1380年)连坐胡党;十九年(1386年)逮官吏积年为民害者;二十三年(1390年)罪妄言者,四次有计划的诛杀。
四十年中,据朱元璋的著作:《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的统计,所列凌迟、枭示、种诛有几千案,弃市(杀头)以下有一万多案。
戴死罪和徒流罪办事是朱元璋新创的办法,有御史戴死罪,戴着脚镣坐堂审案的;有打了八十大棍仍回原衙门做官的。
戴是判刑的意思。
他创立这种办法的主要原因是把这些官都杀了就没有人替他办事了,于是又判刑,又让回去办事,封建法纪确立了,各种事务工作也不致于因为缺官而废弛。
凌迟是最野蛮、最残酷的刑法。
枭示也叫枭令,种诛就是族诛,一人犯罪,就按家按族地杀。
此外有刷洗,有秤竿,有抽肠,有剥皮,还有黥刺、剕、劓、阉割、挑膝盖、锡蛇游种种名目的非刑。
可见,朱元璋野蛮残暴的程度超过了历史上任何帝王。
这种种酷刑,造成了朝官中的极度恐怖气氛,人人提心吊胆。
用重刑惩治违法官僚,尽管杀死了几万人,效果还是不大。
洪武十八年(1385年)朱元璋慨叹说:“朕自即位以来,法古命官,布列华、‘夷’。
岂期擢用之时,并效忠贞,任用既久,俱系奸贪。
朕乃明以宪章,而刑责有不可恕。
以至内外官僚,守职维艰,善能终是者寡,身家诛戮者多。”
郭桓案发后,他又说:“其贪婪之徒,闻桓之奸,如水之趋下,半年间弊若蜂起,杀身亡家者人不计其数。
出五刑以治之,挑筋、剁指、刖足、髡发、文身,罪之甚者欤!”
他没有也不可能懂得封建专制的寡头独裁政治,地主阶级专政的残酷统治,官僚政治和贪污舞弊是分不开的,封建统治是以剥削人民为基础的,不推翻封建统治、封建制度,单纯地用严刑重罚,流血手段来根绝贪污,是根本不可能有任何效果的。
诛杀以外,较轻的犯罪官员,罚做苦工。
洪武九年(1376年),单是官吏犯笞以下罪,谪发到凤阳屯田的便有一万多人。
朝官被杀有记载可查的,有中书省左司都事张昶,礼部侍郎朱同、张衡,户部尚书赵勉,吏部尚书余忾,工部尚书薛祥、秦逵,刑部尚书李质、开济,户部尚书茹太素,春官王本,祭酒许存仁,左都御史杨靖,大理寺卿李仕鲁,少卿陈汶辉,御史王朴,员外郎张来硕,参议李饮冰,纪善白信蹈等。
外官有苏州知府魏观、济宁知府方克勤、番禺知县道同、训导叶伯巨、晋王府左相陶凯等。
茹太素性情刚直,爱说老实话,几次因说话不投机被廷杖、降官,甚至镣足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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