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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点认为,动物与人类是很不一样的。
动物缺乏理性的能力,自己不能自由地做出决定,而是被动地受欲望所驱使。
因此,动物的行为只相当于人类的次级行为,亦即意志行为的结果或者表现,也就是前面说的人类的自愿行为。
动物的行为只限于举起一只爪子这样的动作上,它之所以举起爪子只是因为受到了欲望的驱使。
而人之所以举手,可能是因为自由地决定要举手。
因此传统观点认为,不具有理性的动物,是缺乏行动自由的。
动物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因为动物完全受制于本能。
霍布斯的理论在本质上保留了传统的关于动物行为的理论,不过,他进一步扩展了人类行为的外延。
对霍布斯来说,人类行为只不过是动物行为的一种更为复杂的形式。
所有的行为,无论是人类行为还是动物行为,都是以完全相同的形式出现的,都是自愿行为,都是被动地受欲望或动机支配的结果。
人类行为与动物行为唯一不同的是——因为人类更聪明,因此支配人类行为的欲望在内容上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霍布斯的第一个关注点——也是他最基本的关注点——就是缩小人类行为与低等动物行为之间的差距。
霍布斯想要证明,人类行为与动物行为之间并没有鸿沟。
人类的行为与鲨鱼的行为在种类上并没有区别。
在他看来,鲨鱼的行为只不过是一种非常简单的自愿行为,就是鲨鱼被其欲望驱使而采取行动。
鲨鱼追逐猎物只是由于受到了猎食和进食欲望的驱使。
如果人类行为也与鲨鱼行为一样,那么,人类行为也不过是人类受其欲望驱使的结果。
在一定程度上,霍布斯也认同关于意志、做决定以及意图形成的概念。
不过事实却是,我们并不知道霍布斯在多大程度上认同这些概念;我们也不知道,霍布斯对这些概念的理解是否和我们一样。
对霍布斯来说,决定和意图只不过是欲望的表现形式。
决定或形成做某件事的意图,只不过是被一种非常强烈的欲望所支配——这一欲望如此强烈,以至于我们做其他事情的欲望完全被压制,只有非做这件事情不可。
做出举手的决定,只是被一种非常强烈的想要举起手的欲望——一种强烈到非让你举起手来不可的欲望所支配。
这意味着,意志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意志不过是满足普通欲望的一种能力。
既然鲨鱼有欲望,它也和人类一样有意愿。
在霍布斯看来,没有什么是自由的,也没有自由地做决定这回事,我们所具有的只是普通的欲望。
就像情感或者欲望一样,做决定不再是一种深思熟虑的行为,也不再是我们可以自由地直接控制的事情。
霍布斯把行为限制为自愿行为,比如举起一只手或者过马路,这些行为都是在我们决定要做或者想做的基础上的。
事实上,霍布斯明确地把行为定义为“自愿去做的事情”
。
在霍布斯看来,有意去做某事,如举手这个动作,只是因为之前做出了举手的决定,或者之前有过做此事的欲望或想法。
这种把行为等同于人们自愿所做之事,或者认为行为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先前有了意愿或决定的看法,对行为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基于这样一种看法,霍布斯认为,我们深思熟虑、有意为之的行为绝不是决定本身。
霍布斯认为,决定和我们自愿为之的事情是不一样的。
举个例子,我现在做出举手的决定,并不是因为我更早之前做出了“决定举手”
的决定。
用霍布斯的话来说(用17世纪的“愿意”
一词来描述当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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