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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同时确立了“自治”
、“参与”
和“多学科”
三大原则,成为日后法国高等教育改革追求的目标。
“自治”
旨在改变制约大学发展的中央集权主义,通过赋予大学更多的行政管理、教学和财务自主权(“富尔法”
第3、11和19条)让大学能够自主地决定其未来发展方向和运作模式。
自治体现在四个层次:一、大学有权自主选举校委员会和校长并自主制定学校的章程(statut);二、大学校委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经过其他部门的审批;三、大学有权自主制定学校的整体预算,不需要经过教育部经费使用许可就使用学校部分经费,同时在获得教育部拨发的经费之外还可以自筹资金;四、大学有权自主制定教学大纲,决定其授课方式、考查及考试的方式。
“参与”
原则体现并保证了大学的“自治”
,在新大学中,所有成员,包括不同等级职称的教师、研究人员、其他在职人员、学生,甚至校外人士,都可以通过工会或其他合法组织表达自己对大学运转情况或未来发展方向的意见和建议。
正如富尔所言,“大学的事务不仅是‘大学员工’的事务,更是国家的事务……在现代社会中,更多地获取信息、更多地参与、更多地承担责任就是进步。
每个人随时随地的参与,参与到大学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就形成了新的社会契约的基本原则。”
[3]“多学科”
是指在同一大学集中多种学科,例如过去的文学院将改为“文学与人文科学院”
,法学院改成“法学与经济科学院”
。
教育学家迪迪埃曾这样解释“富尔法”
的三条原则:“‘自治’是不让中央当局有全权管理大学的借口,以便使大学能够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多学科’是要促进不同学科的教师之间的对话,并削弱不同学科之间的门户之见;‘参与’是要促成教师、学生和全国不同社会力量及经济力量的代表之间开始对话。”
[4]
按照总统的预期,“新大学”
的组建分成以下几个步骤进行:首先是分解旧制的学院,按照教学和研究的学科近似性分为若干个小的单位,即“授课与研究单位”
(UER),然后以学科优势互补和合作科研计划为出发点,促进这些单位的结合,即发展“多学科”
;其次,政府将通过政令确认这些“多学科”
单位的合法性,从而形成“准大学”
(pré-ué);“准大学”
将按照法律设立咨询机构,共同探讨未来发展战略和模式,最后,法律将确定“新大学”
的合法身份,即“具有法人资格和财政自治权的公立科学文化性机构”
。
在“富尔法”
颁布后的几个月内,法国共组建了632个“授课与研究单位”
。
在一些只可能建立一所大学的中小型城市中,“授课与研究单位”
的组合最为顺利,比如贝桑松、克莱蒙-费朗、卡昂、贝桑松、利姆日等;有一些城市在暂时建立大学有困难的情况下,选择建立了“大学教育中心”
(CU),这些机构虽然享有预算和财务自主权,但却受到相邻城市大学的监管,如昂热、勒芒、香贝里等;在一些可能建立不止一所大学的城市中“授课与研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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