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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关注的对象是“教学与研究单位”
。
最早在“富尔法”
中,“授课与研究单位”
的设立需要通过国家高等教育与研究委员会(ESR)的审议并经过法令公布。
1984年的“高教法”
中虽然规定“教学与研究单位”
的设立仍要经过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与研究部的批准,并由部长公布;然而大学系、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的设立则可以在大学科研委员会的建议下,大学行政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后确立。
2007年“大学自治法”
颁布,大学的自治权进一步扩大,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战略、科研委员会的建议,通过校行政委员会的审议后自主设立或取消“教学与研究单位”
、系、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各级组成部分。
“教学与研究单位”
不享有法律和预算自主权,但其在通过校行政委员会的审批之后,可以自主确立自己的章程和内部结构(1984年法)。
2007年“大学自治法”
进一步明确规定大学各级学术单位在大学教学与科研教学发展战略框架下享有自主制订教学与研究计划的权力。
[1]拿破仑的“学院”
建制事实上是重建了中世纪大学的“学院”
,他保留了“医学院”
和“法学院”
(在当时被称作“医学校”
和“法学校”
),将“艺学院”
和“神学院”
分为“文学院”
(包括文学、哲学、历史、地理、古代语言和现代语言)、“理学院”
(包括数学、物理,后来又增加了生物)和“神学院”
。
各个学院相对独立。
在19—20世纪,大学又在法学院的基础上设立了“经济学院”
,后来又有了“政治学院”
,在“艺学院”
的基础上又分出了“药学院”
和“体育学院”
。
[2]理论和实践医学有单独的医学教学与研究单位,因为其教学与研究活动必须与医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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