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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大学自治改革与学者的自由(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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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大学自治改革与学者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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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研究人员的使命

学术自由源于教师的使命,也就是大学的使命。

法国学者杜勒蒙认为,随着大学功能的扩展,大学的教职员工也承担越来越多的使命。

如果说1968年“富尔法”

所指出的“大学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生产和传播知识,发展研究及进行人的教育”

表达了对传统大学理念的认同,1984年的“高等教育法”

对于大学理念则赋予了更多的内容,法律指出,大学教师有义务为大学完成其五项使命做出贡献:第一,初始教育与继续教育。

大学教师应通过自己的教学和研究承担传播知识的使命,尽职尽责地对学生进行指导、建议和考察,帮助学生为职业生涯做准备。

教师还可以发展与社会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为终身教育做出贡献。

第二,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

大学教师承担着基础科学、应用科学、教育科学和技术的发展研究和成果转化的职责。

鼓励教师与研究机构及企业的研发机构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三,文化和科技信息传播。

大学教师应促进社会与科学的对话,特别是向社会传播文化和科技信息。

第四,国际合作。

鼓励大学教师积极参与国际科技文化组织,为国际研究工作的交流和发展做贡献,同时大学教师也应为所在大学的国际合作项目做贡献。

第五,大学治理改革。

教师是大学中的重要主体,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积极参与到本校的治理改革中来。

而2007年的“大学自治法”

还对大学教职员工提出了引导学生就业、主动参与欧洲高等教育与研究共建工作的要求。

从理论上讲,大学教师和研究人员应同其他公务员一样,每年承担1607小时的工作,但高等教育法只规定了其面对学生的教学工作量,即如前所述,每年128小时的讲授课或192小时的指导课或288小时的实验课,或者各种课程课时按比例相加相等。

教师的工作由大学校长在教师所在的教学与研究单位负责人的建议下确定,课时量可以根据教师和研究人员所承担的研究工作和其他工作进行调整,但调整范围应在课时总数的0.5~1.5倍之间,其余时间则由教授自主安排。

2007年“大学自治法”

还规定大学教师和研究人员用于基础学科或应用学科的研究工作(包括指导博士生论文、领导或参与实验室项目、发表研究成果、制定科研计划等)及其他工作(如参与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跟踪学生实习、传播科研信息、参与学校行政工作)都将被计入教师的工作量。

校长应平衡全校不同专业教师的工作量,在某位教师不能完成规定工作量的情况下,校长有权要求其完成其他工作。

对于教职人员工作内容的重新认定是一大进步。

穆斯兰和贝克曾经对大学四个不同专业(物理、生物、管理和历史)的教师工作状况进行调研[1],她们发现今天的大学早已不再是封闭的象牙塔,新的教育环境中教师的工作内容发生了不小的变化。

比如生物系和物理系的教师越来越多地与校外伙伴合作研究项目,一方面他们可能会疲于为项目寻找资金和贷款,另一方面,他们的教学内容也可能会因此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变化;生物和物理实验室由于受到国际竞争的压力,导师在选择跟随他她工作的实验室人员时(博士生、博士后、实习生或技术员)都会更加关注其学术背景和论文论题,因为后者的成果对于实验室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反地,历史系的教师在教学上则享有更高的自由度,其博士生的论文选题与教师的研究课题也不尽相同,然而他们的研究经费却少得可怜,很多时候甚至要自己承担研究费用。

管理学系的教师比历史系的教师要好过一些,因为他们常常会获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资助。

研究已经成为生物系和物理系教师的工作重心,而历史系教师的研究工作虽然重要但是相对不会竞争激烈或者要求急迫,管理学系教师的研究常常具有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

另外,不同级别的教师承担的工作也会有所差别,比如有的大学历史系中,教授和副教授主要承担了“讲授课”

并指导研究,讲师则更多地承担了实践课和作业辅导;在某些学校,这种区别也不明显。

总体来说,法国大学教师的职称差别主要是体现在行政工作中(比如教授才具有领导实验室工作的资格),而不是表现在教学和研究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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