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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员想道,“季利奇既不是一个南斯拉夫军人,也不是一名警察。
他是单干的个体户,一个恐怖分子。
根据这两项法令,可以把他引渡到美国来。”
他继续读下去,一九八六年的这个新法令说:“在经主权国同意后,联邦调查局有权向发生刑事犯罪的主权国派去特工人员执行海外调查,使美国能向在国外实施针对美国公民的刑事犯罪的恐怖分子进行起诉。”
参议员皱起了眉头。
这讲不通啊,这是不完整的。
这里的关键词是“在经主权国同意后”
。
各国的警察机关之间的合作并不稀奇。
当然,联邦调查局可以接受一个外国警察机构的邀请,飞赴那里去协助解决问题。
这么做已经有好多年了。
那为什么还要有两部不同的法案,一九八四年的和一九八六年的?
答案在于,第二部法案远比第一部更加深入,而且那句“在经主权国同意后”
,其实是布赖恩特先生安抚委员会的用语。
他在暗示,但不敢明说的(后来他在克林顿时期说出来了),就是“劫持”
。
在一九八六年的法案中,美国授予自己权力,可以有礼貌地要求把一个杀害美国人的凶手引渡回美国。
如果答复是“不行”
,或者因无休止的耽搁导致事情一直悬而未决,那就不客气了。
美国有权派出一支秘密特工小组,去抓住那个凶犯,把他带回来审判。
如同联邦调查局反恐专家约翰·奥尼尔在这项法案获得通过时所说的:“从现在起,主权国同意与否毫不相干了。”
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联合去海外抓捕杀害美国人的凶手,这样的行动被称为“劫持”
。
自从罗纳德·里根当政时该法案得到通过以来,已经进行了十次这种极为隐蔽的行动。
这全是因为一艘意大利邮轮而开始的。
一九八五年十月,从意大利热那亚出发的“阿基利·劳罗”
号旅游船正巡航在埃及的北海岸,前方还要停靠以色列海港,船上装载着货物和游客,包括一些美国人。
四个巴勒斯坦人悄悄地上了船。
他们属于“巴勒斯坦解放阵线”
,一个依附于巴解组织的恐怖团伙。
其时巴解组织领导人阿拉法特正在突尼斯流亡。
恐怖分子的目的不是为了劫持船舶,而是要在以色列的停靠港阿什杜德下船,把以色列人质带到那里去。
但在十月七日,当海轮航行在亚历山大与塞得港之间时,他们待在一间舱室里检查武器,这时候一位服务员走进来,看见枪械后开始叫喊。
四个巴勒斯坦人在惊慌之下劫持了邮船。
接下来是四天的紧张谈判。
阿布·阿巴斯从突尼斯飞了过来,自称是阿拉法特的谈判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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