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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开始。
原告方面先发言,就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陈述意见。
救助局的代理律师说:“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事发当时,嘉达油轮主动向我方求援。
因情况紧急,双方通过邮件约定救援方式和费率,并明确自救援船只出发开始计时收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电子邮件亦视为书面形式,且其内容符合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此后,我方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油轮成功脱浅,安全靠泊维修,总耗时长达六天,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全额报酬。”
老律师虽然一口广普,听着略费劲,但逻辑清晰,有理有据。
陆菲听他说完,觉得庭审进行到这里差不多就该结束了。
既然双方约定白纸黑字,一方干活,另一方付钱,天经地义。
更何况还是救援性质的服务,人家救了你,你不千恩万谢倒也罢了,至少把钱付了呗。
但该走的程序还是得走,她看向被告方的小朋友代理人,甚至带着一丝不忍。
身披黑袍的叶行看起来更加孤冷,他略倾身,调整了一下话筒,不急不慢地开口:“船东方面对合同的订立,及其中约定的救援方式和费率均无异议……”
陆菲以为他又要像法庭调查阶段那样滑跪了,但就在这个时候,他说了一个“但是”
。
“但是,”
叶行说,“在驳船转运部分原油后,恰逢涨潮,嘉达油轮随水位升高脱浅。
此时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
此后嘉达油轮自行驶离,救助局也并未进行合同约定的拖带作业,如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费率计费,对于船东一方显失公平。
我方当时以及事后曾多次尝试与救助局重新协商,遗憾未能达成一致,请求法庭结合实际情况,裁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重新计算救援费用。”
陆菲在航校的专业课上学过一点海商法的基础,此外也上过民法的公共课,这时候听得半懂不懂,完全没想到还有“情势变更”
这个点,只觉他说得好像有几分道理,其实却又是为了讨价还价的诡辩。
对庭双方早经过几次调解,救助局方面并不意外。
于凯已在神游,可能只有她着急,就想听对面老律师如何还击。
老律师不负她望,说:“嘉达油轮之所以能够脱浅,是因为救助局的驳船履行了转运原油的合同义务。
此后虽未进行拖拽作业,但因事故船载脱浅后存在船体破裂的风险,我方拖轮全程护航,并派遣潜水队携带水下探查设备实时监控,救援队携带围油栏等应对原油泄露的装备现场待命,直至事故船安全靠泊维修。
最终达成的合同目的不变,产生的设备运营成本和人员开支也并不比原救援方案少,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全额报酬。”
叶行却又道:“救助局作为国家设立的专业救助单位,其职责核心是保障海上安全、防止海洋污染。
其进行的护航、监控、待命等行为,是履行其法定行政职责和公益使命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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