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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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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外史家论吾国南北朝隋唐经济财政制度者颇多,其言有得有失,非此章范围所能涉及。
此章主旨唯在阐述继南北朝正统之唐代,其中央财政制度之渐次江南地方化,易言之,即南朝化,及前时西北一隅之地方制度转变为中央政府之制度,易言之,即河西地方化二事,盖此二者皆系统渊源之范围也。
考此二事转变之枢纽在武则天及唐玄宗二代,与兵制选举及其他政治社会之变革亦俱在此时者相同。
但欲说明其本末,非先略知南北朝之经济财政其差异最要之点所在不可也。
今日所保存之南北朝经济财政史料,北朝较详,南朝尤略。
然约略观之,其最不同之点则在北朝政府保有广大之国有之土地。
此盖承永嘉以后,屡经变乱,人民死亡流散所致。
故北朝可以有均给民田之制,而南朝无之也。
南朝人民所经丧乱之惨酷不及北朝之甚,故社会经济情形比较北朝为进步,而其国家财政制度亦因之与北朝有所不同,即较为进步是也。
北魏均田之问题此章所不能详,故仅略举其文,至北魏以后者亦须稍附及之,以见其因袭所自,并可与南北互较,而后隋唐财政制度之渊源系统及其演进之先后次序始得而明也。
《魏书》一一〇《食货志》略云:
太和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
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
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
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隋书》二四《食货志》云:
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
以此人竞商贩,不为田业,故使均输欲为惩励,虽以此为辞,其实利在侵削。
又都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荻、炭、鱼、薪之类过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
其东路无禁货,故方山津检察甚简。
淮水北有大市百(寅恪案:《通典》一一《食货典》杂税门百字作自)余,小市十余所,大市备置官司,税敛既重,时甚苦之。
〔北周〕闵帝元年初除市门税,及宣帝即位,复兴人市之税。
〔北齐〕武平之后,权幸并进,赐与无限,加之旱蝗,国用转屈,乃料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
而给事黄门侍郎颜之推奏请立关市邸店之税,开府邓长颙赞成之,后主大悦。
于是以其所入以供御府声色之费,军国之用不豫焉,未几而亡。
《通典》二《田制下》云:
北齐给授田令,仍依魏朝。
每年十月普令转授,成丁而授,丁老而退,不听卖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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