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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唐廷处置“贰臣”
政策的形成与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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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德二载十月,唐军收复两京之后,如何处置俘获的“贰臣”
,便被提上议事日程:
初,汾阳收东都后,差人送伪朝士陈希烈等三百五十余人赴京,兼奏表请从宽恕以招来者三表。
上皇以朝官不扈从,其恨颇深,遂下敕云:“初陷寇逆,忽被胁从,受任数年,得非同恶,戴天履地,为尔之羞,宜付三司详理处分。”
后三司谳刑奏曰:“达奚珣、珣子挚、薛兢、韦恒、韩澄、井大通、丹大华、刘子英罪当大辟。
陈希烈、张均、门用之、郭纳、许彦蒿并赐自尽。
许房、宇文班、卢自励、达于□、萧克济、陈□、柳芳、李彦光、何昌裔、郝处俊、崔肃等流于徼外,勿齿。”
帝曰:“珣、挚父子同刑,人所不忍。”
降挚一等,囚于所司。
太师房琯曰:“张均欲往贼所,望五陵涕泣而不忍去也。”
遂减死一等,流于崖州。
[106]
在光复之初,对陷伪官员处分的轻重,便已激起朝野争论。
作为率军收复两京的前线统帅,郭子仪从一开始就力主怀柔,“初闻广平王奉宣恩命,释放陈希烈已下”
[107],所谓广平王恩命,无疑是由军队实际的统帅郭子仪承制下达的,同时郭子仪也上表请求从宽处分陷伪之臣,但他的主张并未得到朝野上下的普遍支持。
几乎与之同时,“关东献俘百余人,敕皆斩之”
,虽赖监察御史李勉的进谏,得以获免[108],无疑透露出肃宗本人的态度。
重者刑之于市,次赐自尽,次重杖一百,次三等流、贬。
壬申,斩达奚珣等十八人于城西南独柳树下,陈希烈等七人赐自尽于大理寺;应受杖者于京兆府门。
[113]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谓六等定罪中,前三等实际上都处以死刑。
其中达奚珣、韦恒遭腰斩更溢出了《唐律》规定的范围,依据《唐律》,死刑仅有绞、斩两种[114],而“重杖一百”
表面上是代替极刑,存君主恩赦之意,但执刑的结果则是“达奚挚、张岯、李有孚、刘子英、冉大华二十一人,于京兆府门决重杖死”
[115]。
除陈希烈等七人赐于大理寺自尽外[116],达奚珣等十八人斩于独柳树下,“集百僚观焉”
[117],达奚挚等二十一人杖毙于京兆府门,皆属在公众场合行刑[118]。
而且在此之前,已令这些贰臣“免冠徒跣,抚膺号泣,以金吾府县人吏围之,于朝谢罪”
[119],当众的羞辱及公开而严厉的惩罚,无疑皆为了收取“与众共弃”
效果。
除了惩处贰臣本人之外,更带有以儆效尤的目的。
较之于对“贰臣”
的严厉追究,唐廷对于安史政权降将的态度则称得上宽宏大量,优遇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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