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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是“先验的”
,因为它们建立在本质性中,而非建立在事物和财富中,不是因为它们是被“知性”
或“理性”
“所制作出来”
的。
只有通过它们才能理解,那个贯穿在万物之中的逻各斯究竟是什么。
但对于伦理学来说,我们对先验论的理解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主张明确地区分被康德混为一谈的道德认识、道德行为和哲学伦理学。
所有价值先验(也包括道德先验)的真正所在地,是那种感受活动、偏好,最终是在爱与恨之中建构起来的价值认识或价值直观,以及对价值关系、它们的“较高”
、“较低”
的关系的认识或直观,或者说,“道德认识”
。
这种认识因而是在特殊的作用和行为中进行的,这些行为和作用绝然不同于所有的感知和思维,并且构成唯一可能的通向价值世界的通道。
价值及其秩序不是[18]在“内感知”
或观察(在这里只有心理之物被给予)中,而是在与世界(无论它是心理的世界,还是物理的世界或其他世界)的感受着的、活的交往中,在偏好和偏恶中,在爱与恨本身中,即在那些意向作用和行为的进行线索中闪现出来!而在如此被给予的东西之中,也包含着先验的内涵。
[19]一个局限于感知和思维的精神同时也绝对是价值盲目的,无论它如何有能力进行“内感知”
,亦即对心理之物的感知。
但是,道德意愿,甚至整个道德行为都奠基在这个价值认识(或在特别情况中的道德价值认识)连同其本己的先验内涵和其本己的明证性之上,以致于任何意愿(甚至任何追求)都原本地朝向一个在这些行为中被给予的价值之实现。
只有当这个价值在道德认识领域也事实地被给予时,这个意愿才是一个在道德上明晰的、不同于“盲目”
意愿,或者更确切地说,不同于盲目冲动[20]的意愿。
在这里,一个价值(或它的等级)可以在感受活动和偏好中以最不同的相应性程度被给予,直至“自身被给予性”
(它就等同于“绝对明证性”
)。
但如果它自身被给予,那么在存在中的意愿(或在偏好情况中的选择)便是本质必然的。
在这个意义上——并且仅在此意义上,苏格拉底的命题得到恢复:[21]所有“好的意愿”
都奠基于“对好的认识”
之中;或者,所有坏的意愿都建立在道德谬误的基础上。
[22]但道德认识的整个领域都完全独立于判断领域和定律领域(也独立于这样一个领域,即我们在其中以“评判”
或价值认定来把握价值状态的那个领域)。
评判和价值认定是在感受中被给予的价值中得到充实的,并且仅只在这种情况下才是明证的。
因此,苏格拉底的命题并不适用于所有有关价值或道德价值的单纯概念性的和判断性的知识,这是完全显而易见的。
但如果所有道德行为都建立在道德明察的基础上,那么另一方面,所有伦理学就必须归为处在道德认识中的事实及其先验关系。
我说的是“归为”
!因为并非道德认识和明察本身是“伦理学”
。
伦理学毋宁说是对那些在道德认识领域中被给予的东西的判断表述。
并且,如果它局限于在道德认识中明证地被给予之物的先验内涵上,那么它就是哲学伦理学。
道德意愿尽可不必以伦理学作为它的原则通道——很明显,没有人通过伦理学而成为“善的”
,但却必须以道德认识和明察作为它的原则通道。
但是,在康德那里,这样一些基本关系却完全被弄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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