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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很明显,只有当对善的意愿作为对“什么”
是善的评判朝向那些处在道德认识的在价值内涵中的先验事实状态时,或通过这个先验事实状态而得到充实时,(只有这时方可推导出)它才能被称之为先验的。
相反,由于康德把所有先验都归为一种“构形”
和“活动”
,他时而将意愿本身当作是某种具有“先验规律性”
的东西,以致于只是意愿活动的产物于导向评判并且导向认识,时而又用对“规律”
的表象,或用“评判”
来规定这样一个意愿是“正确的”
。
但在这两种情况中,他都完全忽视了道德认识的整个领域,并因此而忽视了伦理先验的真正位置。
正如他在理论哲学中错误地想从判断作用中,而不是从作为所有判断之基础的直观之内涵中推导出先验一样,在这里他也想从意志作用中,而不是从那些本质必然地在感受活动、偏好、爱与恨中进行的道德认识之内涵中推导出先验。
因此,他对“道德明察”
的事实也是一无所知。
在康德那里,取代道德认识的是“义务意识”
。
我们将会看到,这种意识与道德明察本身决然不同——管它有可能成为对这种可能明察之内容的自动主观实现的一种可能情势,甚至它只有在缺乏完整意义上的道德认识的情况下才会出现。
[23]
但在康德看来,既不可能在我们自己这里,也不可能在其他人那里知道,我们的行为是善还是恶。
根据康德所说的经验中被给予我们的东西,始终是质料的、经验的、受感性制约的“意图”
,它们本身在道德方面各有差异,但对它们之设定的意志的情势却并无二致。
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先验之物不是被移置到可感受的意愿的质料中,而是被移置到意志的作用中。
[24]因此,对于康德来说,始终只有对道德善的消极批判标准:一个善的意愿是与所有相关的“爱好”
相背的;但永远没有一个积极的明察来指明,这个意愿是善的。
但始终——如他自己所说——始终会有一个“爱好”
在悄悄地发挥作用,所以这里根本不存在明证性。
人们不能指责康德的学说[25]把“与爱好相背”
变成对善的意愿的构造;但却可以指责他把这种“与爱好相背”
变成对这样一种认识的构造,即意愿是否是善的,而且仅仅是一种近似的或然性认识。
历史地看,康德在这方面也继承了清教传统的衣钵,这种传统认为,对于“被拣选”
还是“被摒弃”
的问题不存在标准,就像在康德那里,对于是“善”
还是“恶”
的问题不存在标准一样。
由此,个体的道德思考精神获得了一个可以说是无限的任务。
但伦理学由于不具有独立的认识来源,因而在这里最终也获得了一个不可能的地位。
康德没有指明,如果确实存在着意志作用的、“纯粹意愿”
的这样一个规律,那么这种规律应当如何被认识以及应当如何在伦理学中被表述。
他时而依据对共同的道德评判的分析——这是哲学伦理学所不容的,只有启迪学才可以(根据它本己的认识)如此行事,时而又解释说,人们不能以此为依据!但意愿之先验的认识源泉在他看来究竟还会在哪里呢?或者伦理学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行为?在康德做了这些前设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弄清这些问题。
六、我们拒绝康德从精神的“综合活动”
出发解释先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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