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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与这种解释密切相关的,一方面还有对先验的“先验”
(traal)理解;另一方面还有与此有别的“主体主义”
理解。
[26]
根据先验的解释,这样一个规律是普遍有效的:“经验和认识(以及意愿)对象的规律依据于对对象的经验、认识(意愿)的规律”
。
至此,现象学在它进行研究的所有领域中都必须划分三种本质联系:1.在行为中被给予的质性和其他实事状态的本质性(及其联系)(实事现象学);2.行为本身的本质性以及在它们之间存在的联系和奠基(行为现象学或起源现象学);3.行为本质性和实事本质性之间的本质联系(例如价值只能在感受活动中被给予;颜色只能在看的行为中被给予;声音只能在听的行为中被给予,[27]以及如此等等)。
行为本身在这里永远不会在任何意义上成为对象,因为它的存在仅仅建立于进行(Vollzug);但行为的不同本质性却可以在各种行为的进行中被反思地直观到。
[28]然而我们没有丝毫理由从这三种本质联系中仅仅划分出第三层次,而且此外仅仅将这个层次总体地——与康德一样——看作是这样一种单方面的本质联系对象的先验规律必须“依据”
行为的规律。
毋宁说(除了其他两种本质联系之外),在特殊的行为种类和实事种类之间,原则上存在着相互的本质联系(例如在“内感知”
和“心理之物”
,但也在“心理之物”
与“内感知”
之间,在“外感知”
与“物理之物”
以及“物理之物”
与“外感知”
之间)。
(所有类型的)认识之“起源”
的重大问题只是在先验本质关系的整个领域中的一个部分,即(作为行为本质的)行为之间的先验奠基关系的一部分。
但这个问题绝非是先验论的“那个”
问题,即所有其他的重大中心问题都依据于它的解决。
根本不存在一种“为自然规定规律的知性”
(一种不在自然本身之中的规律),或一种必须为欲望定“形”
的“实践理性”
![29]我们仅只能够“规定”
(究竟是“总体的”
规定,还是“个体的”
规定,这在这里与事无关)我们用来标识某些实事的符号和符号联系(约定)。
[30]一门在康德意义上的先验论必定会导致对先验定律和概念与它们的单纯符号的混淆。
那些定律是根本无法再通过任何直观内容而得到充实的!它们不是单纯的约定,即那些也许可以从中尽可能简单地推导出“科学结论”
的约定,又会是什么呢?唯有当先验,本质内涵首先在实事中被发现,并且所有知性的定律和概念在这些内涵中得到充实时,我们才能摆脱那种使哲学成为“语词智慧”
的结论。
因此,先验本质的内涵并不会使我们看不见对象及其存在(根据康德的命题,也必须弃置那种不以知性的先验作用规律为依据的关于对象的理念,这也就是指“物自体”
的理念,但是,康德的这个命题必须限制在“可能经验的对象”
上,或限制在所谓“现象世界”
上),毋宁说,在对象及其存在中展示出世界的绝对存在内涵和价值内涵,而“物自体”
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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