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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之前的生产主体成为可操控的客体,但这是操控他们活动的问题,而不是剥夺他们全部主体性的问题。
他们为资本而劳作,确切地说他们作为资本而劳作,但在某种意义上他们仍然行动着。
甚至在那些有限的案例中——在其中他们从理论上说能被机器人取代——他们仍然不得不使自己被引导至作为机器人而行动的行列中。
因此,即使马克思关于劳动的生产力实际上是被吸纳进资本中的观点是正确的,我们仍然有必要相信,资本依然依赖于劳动。
而且,工人被压制的主体性对资本的目的来说依然是一种威胁。
正因为如此,我不会步拿破仑尼的后尘——完全抛弃劳动价值论,或者抛弃对剩余价值中的剥削进行度量的可能性。
相反,接下来我将提出一种新的价值决定论,该理论建立在上文对资本“生产力”
的讨论基础上。
我们知道,马克思坚持认为,生产中价值增殖的秘密在于资本家所购买或雇佣的东西即劳动力与活劳动之间的差别,前者以工资的形式进入生产,后者是在生产期间被雇佣的劳动力的使用。
但是,商品的价值与商品的使用之间的区分是它们的一般特征,例如,区分机器成本与“机器的使用”
完全是可能的,弄清机器成本与自动化机器之间的区别更是可能的。
为什么“劳动力的使用”
有别于“机器的使用”
?显而易见的答案是,只有劳动能够获得一种“目的论的假定”
,即工作朝向一个目的——尽管是一个被资本所决定的目的。
然而,劳动被资本控制以致劳动的力量好像是资本的力量,这一事实使人对上述回答产生了怀疑。
得出正确答案的关键在于理解某种更微妙的东西。
标准化商品的价值由其生产条件决定,它的使用价值是一个已知的量,而它的使用方式则是卖家不关心的。
但劳动力不是标准化的商品,因为它不能满足标准化商品的上述三大要素。
工资是在历史的既定生存水平基础上通过阶级斗争而确定的;雇佣合同不能预先确保服务的任何具体供应①,相反,这也是生产中阶级斗争的结果;最后,劳动者与他们的劳动力之间的不可分离性意味着劳动力对劳动者来说极端重要,所以,卖家不可能不关心其雇佣的劳动力的使用。
那么在这三方面,雇佣劳动都是特殊的,且完全不同于标准的使用价值。
马克思强调,使用价值诸问题对他的理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对作为资本的货币来说,劳动能力是货币交换来的直接的使用价值。
在简单流通的场合,使用价值的内容是无关紧要的,是处于经济形式关系之外的。
在这里,使用价值的内容则是经济形式关系本身的基本的经济要素。”
①对雇佣劳动来说,我们不仅拥有使用价值,不仅拥有以社会性的方式转移到另一种使用价值上的使用价值,也不仅拥有以社会性的方式被置换成其自身对立面(作为死劳动的资本雇佣活劳动)的使用价值,我们还拥有其自身内在地与其作为资本的一个要素的社会规定性对立起来的使用价值。
最后这一点意味着资本以矛盾的方式——通过雇佣反抗资本出于异己目的对其使用的代理人——构成自身。
在组织生产、实现产出最大化的努力中,资本发现它面临一个特殊的困境:工人残存的“主体性”
对资本提出了独特的难题,因为它产生了对其被剥削的明确反抗,而这种反抗是其他因素不具备的。
生产的其他“因素”
,如土地、机器、物质材料,有着它们既定的、提前可被预知的生产潜能。
只与劳动有关的是可争论的(t-estable)和竞争性的(tested)生产率,它仅仅是在工作日的结果中才能被知悉。
所以,如果资本代替作为生产“主体”
的劳动,那么它就必然不能在自己所选择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资本被限制在能够“榨取”
(马克思语)劳动服务的程度。
劳动这种特殊特征的结果是: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对抗性的,在这个意义上有理由认为,雇佣劳动与其说是“生产性劳动”
(productivelabour),不如说是“反生产性劳动”
(terproductivelabour),因为工人实际地或潜在地拒斥资本迫使他们劳动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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