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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形式的叙述
关于将黑格尔的逻辑应用于我们的价值分析——即将思想运动替换为交换运动——的一般情况,我们已经谈了很多。
我们一开始就假定交换是资产阶级时代社会整合的主要方式——它构成资产阶级关系(如生产和消费的社会分离)并再生产这些关系。
叙述将详细地完成这一点。
作为准备工作,让我们展示一下我们的计划。
(对比黑格尔《小逻辑》§83①)
1.交换的直接性:价值潜存于商品中。
3.交换返回自身(流通)和它的发展:作为资本的自在和自为的价值。
(关于黑格尔诸范畴与马克思主义诸范畴的更详细比较,参见本章附录。
)黑格尔逻辑的诸范畴在下面的介绍中会以粗体字形式出现。
②
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1)商品交换
这一部分的主题是商品。
这是“存在”
——黑格尔《逻辑学》中的一个范畴——形式下的价值。
以下的规定性也将采用《逻辑学》中的规定性,即“质、量和尺度”
(quality,quantityandmeasure)。
在我们的领域中,相应地,将会看到“可交换性”
(exgeabili-ty、“量”
(amount)和“交换价值”
(exge-value)。
恰当的辩证叙述从最抽象的最无规定性的然而却是最本质的最原初的观念开始,这一观念即交换,它开启了资产阶级时代社会整合的过程。
在开始时所做出的唯一假定是社会分离通过商品交换得到克服。
物品在其中采取商品的形式。
我们可以根据黑格尔在《逻辑学》开始部分描述的存在与非存在之间的基本对立①而谈论既定交换下的商品。
商品在交换流通中获得它们的存在,但它们却显示出确保这种地位的关于它们自身的非存在。
实际上它们从交换诸关系的场所中有规律地消失了,也许是被消费了。
它们的存在变成有规定的,并且固定在这个场所的是可交换的商品。
商品和物品的区别一般来说在于前者具有可交换的质(这一范畴的外延当然是历史地可变的。
水曾经是免费的物品,但现在它却成了日益昂贵的商品)。
与此同时,可交换性仍然根植于它们的效用(utility)中。
在这个层面上,交换的直接动力看起来似乎是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具有不同用途的商品的交换。
有效地交换同种商品是不可思议的。
我们不是用铁去换铁,而是用铁去交换玉米。
因此交换的一个存在条件是使用价值领域。
可交换性的质要求进一步的规定性。
如果交换是可能的,那么在一般的无规定性意义上将物品确认为具有使它们可交换的质就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需要提供能使分离的交换得以发生的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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