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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性用可交换性来测量。
这种自我等同性要想获得充分形式需要将价值二重化为商品和货币,即自在的价值和自为存在的价值。
因此,价值在自身中、靠自身、为自身而测量自身。
作为所有商品的直接等价物,货币通过其创造潜在空间即价值尺度的纯粹理想性而解决了价值的质的问题。
马克思说:“商品的价格或货币形式,同商品的价值形式本身一样,是一种与商品的可以捉摸的实在的物体形式不同的,因而只是观念的或想象的形式。”
②
格尺和货币都承认某种统一的可通约性。
但是,如果一个格尺本身被延长了,长度上的等价关系还是会跟从转换性、对称性和自反性的逻辑。
说标准米测量一米本身并不奇怪。
但是货币却不能测量它本身的价值,因为货币事实上就是测量手段本身(measureassuch)。
货币没有价格:货币本身就是价格。
商品所拥有的自在的价值现在在共同表达中即在作为自为存在的价值的货币中得到清晰地表达。
在硬币的例子中,价值实际上“写在了它的额上”
。
认识到价值的这些内在要素和外在要素的相互规定性是重要的。
我们的观点从现象层面下降到作为共同基础的价值,通过价值诸形式再一次上升,从而表明价值在完善形式中仅仅作为货币表现自身。
这意味着,货币本身就是价值世界的“本质”
,并且货币为价值的这种假定领域得以现实化的可能性奠定基础,同时它自身也根植于潜在价值实体的简单直接性中。
这里,讨论如下问题是毫无用处的:谁是因谁是果,价值是否产生作为它可见形式的货币,或是否只有货币才首先产生作为潜在现实性的价值尺度。
辩证观点认为,每一个都以其他问题为中介。
价值要成为现实的,就要求货币和商品的这种二重化和相互作用。
(3)资本
但在价值形式的这种二重化中,仍然存在一种直接性和中介性之间即商品和货币之间未被中介化的统一。
普遍性(价值的货币形式)和特殊性(商品)在此分离了。
实际上,它们是相互联系着的:每一个都仅在与另一个的关系中获得意义。
但是如果价值要具有概念上的一致性,那么它必须扬弃其规定性的这种二重化,并进入可分离的——如果相关的话——表现形式中。
就价值将自身假定为商品和货币两者却又不是它们中的任何一个而言,它的整体的单一性即它的真正概念就形成了。
事实上,它不过是我们已经谈论过的那种联系。
价格形式将它假定在一种判断形式中:“一蒲式耳的玉米值多少钱?两英镑。”
(或者说:“我用两英镑可以买多少玉米?一蒲式耳。”
)价值既不是特殊性(玉米)也不是普遍性(货币),两个定义的结合才是通过将这些要素理解为总体①而得出的唯一结论(Schluss)。
但这个概念上的统一是纯粹主观、纯粹形式的。
当我们理解价格表是什么的时候,即当我们掌握这两方面的统一时,我们就开始思考这一点。
下一步就是要阐明价值的这一概念客观地决定自身的条件。
这始于交易结束之时。
(有趣的是,黑格尔《逻辑学》中用来表示推论或演绎推理的术语与市场交换中结束一次交易所使用的术语是相同的,都是德语词Schluss,就像英语中表达“一个观点是决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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