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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itaerpossessor)而非所有者。
[31]这就把农奴这种交租农民同奴隶和雇佣工人区别开来,因为,无论奴隶还是雇佣工人,他们都没有任何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
“奴隶要用别人的生产条件从事劳动”
[32];同样,“自由的工人……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
[33]。
(3)一方面,在谈到奴隶和农奴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时,马克思指出:“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本身、活的劳动能力本身,还直接属于生产的客观条件,而且作为这种生产的客观条件被人占有,因而是奴隶或农奴。”
[34]这就是说,奴隶和农奴都“属于”
生产条件,这体现了二者的共性。
另一方面,“劳动本身,无论是奴隶形式的,还是农奴形式的,都被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列为一类,即与牲畜并列,或者是土地的附属物”
[35]。
奴隶同生产资料是“并列”
的,作为一种“物”
(生产资料),“奴隶同他的劳动的客观条件没有任何关系”
[36];农奴则不然,他们虽然是土地的“附属物”
,但本身却不“是”
生产资料(“物”
)。
因此,在“奴隶经济”
中,奴隶是可以买卖的。
[37]农奴则不然,农奴“属于”
生产条件,但本身不“是”
生产条件,一如“对资本来说,工人不是生产条件,而只有劳动才是生产条件”
。
因为,“资本占有的不是工人,而是他的劳动”
。
[38]奴隶与雇佣工人的区别在于:“作为奴隶,劳动者具有交换价值,具有价值;作为自由工人,他没有价值;只有通过同工人交换而得到的对工人劳动的支配权,才具有价值。
不是工人作为交换价值同资本家相对立,而是资本家作为交换价值同工人相对立。
工人没有价值和丧失价值,是资本的前提和自由劳动的条件。”
[39]
总之,奴隶、农民和工人都是劳动者;但作为劳动者,在奴隶社会中,奴隶本身就“是”
生产资料,并且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在封建社会中,农民本身虽然不“是”
生产资料,但却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动产);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本身不“是”
生产资料,也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
如表4-1所示。
表4-1
2.逻辑之二:劳动产品的分配逻辑
在生产关系中,“分配关系”
指的是劳动者对其劳动产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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