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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内在逻辑(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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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产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劳动者自己消费,另一部分供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消费;前一部分所耗费的劳动是必要劳动,后一部分所耗费的劳动是剩余劳动。

“这种剩余劳动形式既出现在主要地和优先地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和农奴制等生产方式里,也出现在直接以交换价值为目的,只是间接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资本的生产方式里。”

[40]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说:“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

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不论这些所有者是雅典的贵族,伊特鲁里亚的神权政治首领,罗马的市民,诺曼的男爵,美国的奴隶主,瓦拉几亚的领主,现代的地主,还是资本家。”

[41]通过对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间的关系的考察,就可以把握一种社会形态的分配关系的基本特征。

(1)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劳动者的个体私有制除外)条件下,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具有对抗性。

一如马克思所说的:“剩余劳动一般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应当始终存在。

只不过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像在奴隶制度等等下一样,具有对抗的形式,并且是以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完全游手好闲作为补充。”

[42]所谓“对抗的形式”

或对抗性,指的是劳动者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成反比关系且互为因果。

必要劳动的增加意味着剩余劳动的减少,反之亦然;剩余劳动减少的原因恰恰在于必要劳动的增加,反之亦然。

这种对抗性反映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在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上的对立和对抗,并且最早是由李嘉图揭示出来的,后者因而被其理论同伙(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凯里)叱责为“共产主义者之父”

[43]。

(2)在劳役地租或劳动地租条件下,“直接生产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他为地主的劳动在空间和时间上还是分开的,他为地主的劳动直接表现在为另一个人进行的强制劳动的野蛮形式上”

[44]。

这就是说,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彼此“分离”

的;当劳役地租转化为实物地租或产品地租后,“生产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他为土地所有者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已不再明显分开”

[45]。

这就是说,作为活的劳动(过程),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彼此不再“分离”

即便如此,作为对象化劳动(结果),表现必要劳动的产品和表现剩余劳动的产品仍然处于“分离”

状态。

与此不同,无论是奴隶还是雇佣工人,也无论是作为劳动过程还是作为劳动产品,其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都是融合在一起的。

因为,作为与生产资料并列的一种“物”

,奴隶的整个劳动过程都是在奴隶主或其代理人的强制和监督下完成的,劳动产品也全都归奴隶主所有和支配;同样,当雇佣工人把自己的劳动力商品暂时转让给资本家后,其整个劳动过程都是在资本家或其代理人的强制和监督下完成的,劳动产品也全都归资本家所有和支配。

(3)从外在表现形式(现象)来看,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彼此分离的,例如“在徭役劳动下,服徭役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强制劳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明显地分开的”

[46],相应地,“地租不仅直接是无酬剩余劳动,并且也表现为无酬剩余劳动”

[47]。

与此不同,无论是奴隶还是雇佣工人,也无论是在实际内容上还是在表现形式上,二者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都是融合在一起的。

区别只在于:“在奴隶劳动下,连奴隶只是用来补偿他本身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的工作日部分,即他实际上为自己劳动的工作日部分,也表现为为主人的劳动。”

因此,“他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

与之相反,“在雇佣劳动下,甚至剩余劳动或无酬劳动也表现为有酬劳动”

或者说,由于“工资的形式消灭了工作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分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一切痕迹”

,所以,雇佣工人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

[48]换言之,在外在形式上,奴隶的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或剩余劳动,似乎不存在有酬劳动或必要劳动;与之相反,雇佣工人的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或必要劳动,似乎不存在无酬劳动或剩余劳动,资本增殖从而成为一个谜一般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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