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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内在逻辑(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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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屋租金就是工资的一部分。

这些小屋叫作‘农业工人房舍’。

工人要租这些小屋必须完成一定的封建义务,租赁契约就叫作‘bondage’[‘依附关系’],按照这种束缚工人的契约,例如工人在外地做工的时候,必须由他的女儿或其他人代他工作。

工人本人叫bondsman,即依附农”

[63]。

后一段描述了“达勒姆联合教区”

农业工人的生活状况,前一段则描述了该教区矿业工人的生活状况,马克思在其中加了插入语。

从这种残存于资本主义时代的封建关系中可以看出,“依附”

实际上就是一种“捆绑”

或者说“束缚”

因此,虽然说“在农奴制关系下,劳动者表现为土地财产本身的要素,完全和役畜一样是土地的附属品”

[64];但是,土地的附属物并不意味着农奴与奴隶一样,他本身也仅仅是一种物。

恰恰相反,与奴隶不同,农奴是具有“独立性”

的“主体”

这是因为,由于农奴“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即他实现自己的劳动和生产自己的生存资料所必需的物质的劳动条件”

;所以,“他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

[65]在封建生产方式中,农奴“总是独立地,作为单独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存资料”

[66]因此,如果说奴隶与奴隶主是一种“属于”

或“隶属”

的关系,那么,农奴(农民)与地主就是一种“依附”

或“捆绑”

的关系。

这种依附关系之所以形成,并不是因为农奴是属于地主的,而是因为农奴是土地的附属物,而土地则属于地主,土地从而成为把农奴与地主联系起来形成依附关系的中介。

[67]由于农奴是土地的附属物,所以,“封建制把人们束缚在土地上,或者至少束缚在所在地区”

[68];由于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不能自由流动和迁徙,所以,这里必然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人身不自由。

(3)在雇佣劳动制关系下,“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

[69]。

因此,“对于自由工人来说,他的总体上的劳动能力本身表现为他的财产,表现为他的要素之一,他作为主体支配着这个要素,通过让渡它而保存它”

[70]。

换言之,“工人为了能够把他的劳动能力当作他的财产来支配,就必须是自由的,也就是说,他不应该是奴隶、农奴、依附农”

[71]。

在生产过程中,工人和奴隶一样,都不是独立的经营者,因而都不具有独立性;但在交换过程中,工人是对其劳动力具有支配权的“我—主体”

,一如农民是对其生产资料具有支配权的“我—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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