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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法律关系中人的权利具有单一性或单面性,法律关系和权利关系中的人也具有单一性或单面性,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人而不是现实的人。
这是因为,“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
[67]。
例如,按劳分配中的平等权利,就是以“劳动”
作为唯一尺度来计量人们的贡献和收入。
而“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
[68]。
因此,一种平等权利的确立不仅意味着把某一种关系和因素确立为尺度,而且意味着对其他关系和因素的存在及其作用的忽视。
例如,在按劳分配中,就是“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
;“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
。
[69]在此,分配权利的平等体现在,劳动是取得收入的基础,每个人都被置于劳动关系中或都被看作是劳动者,而人的其他关系和因素以及这些关系和因素对分配关系的作用则不予考虑。
这样,人们在劳动关系中或作为劳动者的平等得到确立和确认,却同时默认了在其他关系(例如家庭关系)中或作为其他角色所存在的不平等及其对人的收入的影响,默认了劳动之外的其他因素(例如自然禀赋)的不平等及其对分配关系的影响,默认了这些影响所导致的实际收入的不平等。
对一种关系中平等的确认,同时就是对其他关系中不平等的默认。
[70]而“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71]。
4.市场分配与权利悖论
存在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中的“权利悖论”
,同样存在于资本主义市场分配中。
二者的区别在于,这种悖论在前者表现为在确认一种平等权利的同时却默认了另一种不平等的权利,而在后者则表现为在确认一种平等权利的同时也确认了另一种不平等的权利。
对资本主义来说,市场交换或分配过程,既是商品价值的实现过程,也是资本剩余价值的实现过程。
一方面,从资本主义作为一种商品生产和交换来看,它把商品交换中的等价交换关系确认为一种平等的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无论对工人还是资本家,都只是从商品交换这个特定的角度看待他们,只是从这个特定的方面对待他们。
他们的其他一切关系都撇开了,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他们都只是“交换者”
。
另一方面,从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资本主义形式来看,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不仅存在着商品交换关系,还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而从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来看,资本家不仅是交换者,此外还是剥削者;工人也不仅是交换者,此外还是被剥削者;作为被剥削者的工人是劳动者,作为剥削者的资本家则是非劳动者。
显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由于受到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的认同和保护,这种权力关系被确认为一种权利关系。
这样,资本主义不仅确认了一种平等权利,同时确认(而不是默认)了另一种不平等权利。
不仅如此,资本家与工人作为交换者,其权利既是彼此平等的,又是相互矛盾和冲突的。
在谈到工作日的界限问题时,马克思指出:从资本家一方来看,“我们看到,撇开弹性很大的界限不说,商品交换的性质本身没有给工作日规定任何界限,因而没有给剩余劳动规定任何界限。
资本家要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他尽量延长工作日,如果可能,就把一个工作日变成两个工作日”
;而从工人一方来看,劳动力“这个已经卖出的商品的独特性质给它的买者规定了一个消费的界限,并且工人也要坚持他作为卖者的权利,他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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