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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什么样的,人的评价从而其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就会是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不同,人的评价从而其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就不同。
换言之,立足于不同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就会产生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
马克思问道:“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
这表明,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是由其生产关系所决定的,表现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中,就被确立为需要受到保护的权利关系和权利法则;反映在资产阶级的价值观念中,就被确认为是公平的和正义的。
他还问道:“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
[158]这表明,在分配关系问题上,不同的社会主义者之所以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就是因为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在不同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上。
总之,在马克思看来,任何脱离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人都是抽象的,任何脱离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同样是抽象的。
与此不同,拉萨尔把人的平等权利与公平正义联系起来,要求按照平等权利进行公平分配,全然无视生产关系对分配关系的决定作用,无视经济关系对人的权利的决定作用,无视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对人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意识的决定作用。
用马克思的话说:拉萨尔“这些人想使社会主义有一个‘更高的、理想的’转变,就是说,想用关于正义、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女神的现代神话来代替它的唯物主义的基础(这种基础要求一个人在运用它以前认真地、客观地研究它)”
[159]。
社会主义分配关系是由“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决定的,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唯物主义基础。
对于这一基础,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拉萨尔“不过是顺便提一句罢了”
[160]。
殊不知,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恰恰是全部问题的根本和关键。
在思想史上,一些人把财产、自由、平等和福利等看成是人的权利,并把这些权利看成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
一方面,认为只有能够享有这些权利,才是真正的人,否则,就丧失了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就是“非人”
。
而实际上,哪里有什么“非人”
?在现实中,既不存在所谓的“人”
[161],也不存在“非人”
;只要是真实存在的,就无非是各种不同的人;所谓“非人”
,说到底也是一种人,只不过,他是处于一种特定社会关系中的人。
当我们拿了另一种处于更高发展程度或阶段的社会关系中的人来审视、评价这种人的时候,就说他是非人。
[162]另一方面,他们把财产、自由、平等和福利等这些权利与公平正义联系起来,把它们看成是衡量一种分配关系、甚至是一个社会是否公平正义的准则和标准,认为能够使这些权利得到保护或保障的分配关系,才是一种公平正义的分配关系;同样,能够使这些权利得到保护或保障的社会,才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平正义的才是合乎人性的,合乎人性的分配关系,才是一种公平的分配关系;同样,合乎人性的社会,才是一个正义的社会。
而实际上,哪里有什么绝对公平的分配关系?又哪里有什么绝对正义的社会?任何一种分配关系,都既具有公平的一面,也具有不公平的一面;比之于此前过时的分配关系会显示出公平的一面,而比之于新的分配关系则会显示出不公平的一面;因而,都既是公平的又是不公平的,是公平和不公平的辩证统一。
同样,任何一个社会,都既具有正义的一面,也具有不正义的一面;比之于此前过时的社会关系会显示出正义的一面,而比之于新的社会关系则会显示出不正义的一面;因而,都既是正义的又是不正义的,是正义和不正义的辩证统一。
[163]由于拉萨尔把分配关系凌驾于生产关系之上,把人的平等权利凌驾于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之上,把人的本质和人的公平正义观念凌驾于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之上,所以,在权利问题上与抽象权利论殊途同归,在人的本质问题上与抽象人性论殊途同归,在社会历史问题上与唯心史观殊途同归。
可见,有什么样的人性论,就会有什么样的权利—正义观;进而,有什么样的社会—历史观,就会有什么样的人性论。
因此,权利—正义观与人性论是一致的,进而,人性论与社会—历史观又是一致的。
这就是本章的基本结论。
[1][法]伊莎贝尔·加罗:《〈哥达纲领批判〉关于社会主义的创新》,张春颖译,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5)。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6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5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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