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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消费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
。
[16]因此,雇佣工人不同于奴隶,雇佣劳动制不同于奴隶制;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是雇佣劳动制而不是奴隶制;雇佣劳动制是正义的,奴隶制则是非正义的。
而从资本家阶级方面来看,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之所以是非正义的,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是一种商品生产,而举凡商品生产,都必须是价值生产和使用价值生产的统一;不能生产合格的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一般人类劳动就无法转化为商品的价值,商品也就不成其为商品;只有提供在质量上合格的使用价值,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才是名副其实的商品。
当然,这是马克思立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本质所作的分析,不能由此无视和否认存在于现象层面的在商品质量上各种弄虚作假的丑恶行为。
例如,《面包工人的申诉的报告》《1855年面包搀假调查委员会的报告》等官方资料显示,“在伦敦有两种面包房:一种是按面包的全价出售的,一种是按低价出售的。
后者占面包房总数的34以上”
。
“这些按低价出售的面包房所出售的面包,几乎无例外地都搀了明矾、肥皂、珍珠灰、白垩、德比郡石粉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一些颇为可口的、富有营养的而又合乎卫生的成分。”
[17]其实,马克思列举这两种非正义现象决不是随意的,而是有其深刻用意,即一方面,工人作为自由劳动者(而非奴隶)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另一方面,资本家作为生产者则想方设法生产在质量上不合格(而非合格)的商品。
前者完全符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要求,后者则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要求背道而驰。
这难道不值得深思吗?
3.对于马克思的上述观点,伍德认为:虽然说“马克思在这段文字中仅提及‘交易’的正义性”
,但“他的论述却足以应用于行为、社会制度甚至法律和政治结构”
。
无论交易还是制度,要判断其是否正义,“这更多的是需要理解它们在生产中的功能。
当马克思说正义的交易就是与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交易时……他的意思是指这个交易在该生产方式中发挥了具体的作用,它是该生产过程的一个现实的因素”
。
进而言之,一种“行为和制度之所以正义,是因为它们有助于维护社会(即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的秩序,保持其稳定,促进其平顺运行”
。
因此,“正义不是人类理性抽象地衡量人类的行为、制度或其他社会事实的标准。
毋宁说,它是每种生产方式衡量自身的标准”
,“正义的一切法权形式和原则,如果没有被应用于特定生产方式,便是毫无意义的;只有当它们的内容及其所应用的特定行为是自然地出自这种生产方式,并与这种生产方式具体地相适应,它们才能保持其合理有效性”
。
[18]强调正义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内在关联,强调马克思正义观的立足点是生产方式而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就此而言,伍德是正确的。
问题在于,如何理解马克思的“生产方式”
概念?伍德认为:黑格尔把“处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生活的有机整体”
看成是“一个民族国家或政治国家”
;而对马克思来说,“由于人类生活在根本上是生产活动,所以,这个整体就被称为一种生产方式”
。
换言之,“受历史条件制约的社会整体,即被马克思称为‘生产方式’”
。
[19]在此意义上,生产方式就等于社会有机体或社会整体。
然而,这一解读使伍德在分析生产方式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时难以自圆其说。
他说:“法律和政治结构被马克思称为‘上层建筑’;它们是一些依赖于并因此而‘建立于’生产方式之上的结构,在其中,它们作为起调节作用的机构或制度而运作。”
[20]这里,“在之上(upon)”
与“在其中(within)”
是完全不同的关系。
按照前者,法律和政治结构与生产方式是一种分层关系,法律和政治结构作为上层建筑处于“上层”
,而生产方式作为经济基础则处于“下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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