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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就是说,没有商品交换和交换关系,就不会有平等和自由这些正义观念。
因此,商品交换和交换关系是这些正义观念的现实的经济基础。
第二,“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
[59]。
这就是说,无论平等还是自由,都是以对经济关系的本质抽象为基础的,而只要是本质抽象就会撇开一切非本质因素(如上面讲的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差异等);否则,就不存在这种平等和自由。
第三,“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础而已”
[60]。
这就是说,平等和自由既可以是一种理想化的(正义)观念,也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
后者是经济关系和经济基础的进一步发展,一如前者是经济关系和经济基础的观念存在。
商品交换和交换关系是二者共同的经济基础。
第四,从历史发展来看,“这种情况也已为历史所证实。
这种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恰好是古代的自由和平等的反面。
古代的自由和平等恰恰不是以发展了的交换价值为基础,相反地是由于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毁灭”
[61]。
这就是说,经济关系和经济基础决定平等和自由,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平等和自由;经济基础不同,平等和自由的内涵就不同;脱离经济基础的平等和自由是抽象的、无内容的。
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交换关系上的平等和自由,之所以不同于古代的平等和自由,原因就在于后者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现实基础之上。
以此来看,胡萨米把生产方式和价值判断或评价完全割裂开来,认为是价值判断就不能立足于生产方式,立足于生产方式就只能是“解释”
而不是“评价”
,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
因为,如果说正义观是一种价值判断和评价;那么,在马克思关于正义观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内在联系的论述中,就不仅包含了马克思的评价,而且这种评价的立足点恰恰是生产方式,而不是阶级关系和阶级利益。
因为,在马克思那里,生产关系、经济关系和经济基础与生产方式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62]当然,胡萨米把“道德理论”
与“道德社会学”
区分开来,从而彰显了唯物史观在正义问题研究中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这是非常正确的。
虽然,他把道德社会学仅限于对道德起源的解释未免失之狭隘,因为道德在社会结构和演化中的位置和作用也是唯物史观的重要议题。
5.至为关键的一点是,无论伍德还是胡萨米,他们都没有注意到,马克思以上分析和论述的角度是“买者”
与“卖者”
之间的交换关系。
在谈到与劳动相统一的所有权时,马克思说:“所有权的这种形式——正像自由和平等一样——就是建立在这种简单关系上的。”
[63]这里,“简单关系”
所指的就是“买者”
与“卖者”
之间的交换关系。
这种简单关系不仅适用于简单商品生产,而且适用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
因为,工人和资本家即“劳动力占有者和货币占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
[64]。
在此意义上,资本家作为货币商品的占有者,工人作为劳动力商品的占有者,二者都不过是普通的买者和卖者,二者之间的交换不过是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交换。
对于这种简单关系的本质特质,马克思认为,第一,“这种交换的一切当事人都只作为买者或卖者出现,或者既作为买者又作为卖者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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