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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这就是说,没有什么东西比自私利益更根本、更重要,每个人的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自私利益。
第二,就共同利益而言,“双方都知道,共同利益恰恰只存在于双方、多方以及各方的独立之中,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
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
[52]。
这就是说,一般利益和共同利益并没有区别于自私利益的质的规定,它们在内容上空洞无物。
一切利益都是自私利益,这一点对每个人都一样,都毫无区别,因而是一般的。
一般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抽象“一般性”
。
通过交换实现每个人的自私利益,就是共同利益。
因此,共同利益至多表示,彼此必须进行交换,否则,谁的自私利益也实现不了,对谁都没有好处。
共同利益仅仅在于交换的“好处”
。
马克思这一见解是极其深刻的。
所谓“边沁”
的含义正在于此,它是其功利主义价值原则或“功利—正义”
观的精神实质。
[53]第三,从表面看来,共同利益似乎是人们的“全部行为的动因”
,并且,也“被双方承认为事实”
。
其实不然。
从本质上讲,“这种共同利益本身不是动因,它可以说只是发生在自身反映的特殊利益背后,发生在同另一个人的个别利益相对立的个别利益背后”
。
[54]这就是说,人们进行交换的真正动因,是具有排他性的特殊利益,是具有对立性的个别利益;而共同利益作为一种不自觉的、空无内容的结果,仅仅存在于通过自己看自己的特殊利益的背后,存在于通过别人看自己的个别利益的背后。
第四,“就最后这一点来说,个人至多还能有这样一种安慰感:他的对立的个别利益的满足,正好就是被扬弃的对立面即一般社会利益的实现。
从交换行为本身出发,个人,每一个个人,都自身反映为排他的并占支配地位的(具有决定作用的)交换主体”
[55]。
就是说,交换的完成意味着彼此对立的个别利益的满足,作为一种安慰,人们把这种满足看成是一般社会利益的实现;同时,每个人都把自己看作是从事交换活动的、起着决定作用的、与其他人不同的“主体”
。
如所周知,亚当·斯密认为,在理性的基础上,人们从自我利益出发,通过商品交换,最后可以达到共同利益的满足或最大化满足,这就是所谓的“经济人假设”
。
[56]而功利主义正义论的独特之处,就在于把正义与幸福相联系,把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确立为正义的原则和标准。
可见,功利主义正义论与斯密的经济人假设在基本理念上并无二致。
4.以此来看,胡萨米把上述正义观都看成是庸俗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明显不妥。
因为,从思想史来看,持这些观点的人不仅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斯密,也有政治哲学家洛克[57],还有功利主义者边沁。
同时,从其思想内容来看,上述正义观不仅包含了这些思想前辈的观点,而且包含了马克思的独特阐释。
更为重要的是,从唯物史观来看,其立足点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任何正义观作为思想上层建筑,都是特定经济基础的观念表现和反映;只要基于同样的经济基础,无论是斯密、边沁还是洛克、马克思,都会作出同样的价值判断和评价。
对于正义观与经济基础之间的这种联系,马克思讲得非常明确。
第一,“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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