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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明显地是“让两个不能通约的量互相保持一种比例”
。
[39]
把收入划分为资本收入和劳动收入,不仅不能说明相反却遮蔽了收入的真正来源。
皮凯蒂认为:资本收入是“资本所有权带来的所有收入”
[40]。
但资本所有权何以会带来收入呢?在商品生产条件下,收入是一种价值,难道说从资本所有权中能够生产出商品的价值来吗?马克思指出:“对那些生产当事人来说,资本、土地所有权和劳动,表现为三个不同的、独立的源泉,每年生产的价值——从而这个价值借以存在的产品——的三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就是从这些源泉本身产生出来的;因此,不仅这个价值作为社会生产过程的各特殊因素所分得的收入的不同形式,是从这些源泉产生出来的,而且这个价值本身,从而这些收入形式的实体,也是从这些源泉产生出来的。”
[41]与庸俗经济学家一样,皮凯蒂把价值的不同“收入形式”
和价值的“实体”
混为一谈,由此便产生一种幻觉,即“企图不用生产过程作中介而赚到钱”
。
[42]
显然,皮凯蒂所谓的“收入”
不过是一个统计概念,其建构的收入模型也不过是一种价格理论,而不是价值理论。
例如他讲:“居民住宅提供了‘住宅服务’,而服务的价值可以用等价的租赁费用来衡量,因此居民住宅可以被视为资本。”
[43]在此,皮凯蒂把居民住宅看成是资本,其收入就是住宅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
,而服务价值就等于它的租赁费用,即租赁价格。
他不仅把资本与物(住宅)混为一谈,而且把价格与价值、产品与商品统统混为一谈。
当然,他可以借助于统计方法对人们的收入进行统计,然后借助于这些统计数据,建立起各种数学模型,并绘制出各种图表曲线,进而研究社会的分层问题。
2.收入分配与社会分层
皮凯蒂认为:收入层级不同于财富层级。
例如,“劳动收入分配的最上层10%或最底层50%不是构成财富分配最上层10%或最底层50%的同一批人。
收入最高的1%不是占有财富最多的1%”
。
因此,“劳动收入、资本占有和总收入(包括劳动和资本)的前10%和前1%群体是分别定义的”
。
[44]尽管如此,根据收入情况,可以把人们区分为“下层阶层”
、“中产阶层”
和“上层阶层”
,他们分别是处于收入最底层的50%、收入中间的40%和收入最上层的10%。
而且,必要时还可以使用百分位数甚至千分位数对这些人群进行更精细的划分,以便“更精确地记录社会不平等的连续性特征”
,从中会看到,“在每个社会,甚至在最平等的社会里,最上层的10%人群其本身的确就是一个世界。
其中,有些人的收入仅比平均值高两三倍,其他人的财力则高一二十倍,甚至更多”
。
在他看来,“归于最上层10%或1%人群的收入(或财富)比重才是判断一个社会有多不平等的有用指数,因为它不仅反映了极高的收入或极大财富的存在,也反映了获得这种报酬的人数”
。
[45]
这样,皮凯蒂笔下的当事人,就不是或不主要是“资本家”
和“雇佣工人”
,更不是“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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