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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不能因为后来发生的对马克思的思想所作的改变,对这些思想的庸俗化、歪曲等,而指责马克思。
这个关于思想家为自己的思想应负责任的程度及界限的问题,并不像初看时那样一目了然。
一般而言它是有争议的,而用在马克思身上则备受争议。
例如,能不能让伊壁鸠鲁或者芝诺为他们的伦理思想在后来的精神传统中,尤其是在大众意识中的简单化、粗俗化负责?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至少是他们的学说在什么程度上包含能够使人们作出这种歪曲的牵强附会、模糊不清,他们就要在相应程度上负责任。
当然了,这种情况也适用于马克思。
但是在马克思这里至少还显现出有一个因素应该补充。
马克思自己认为对作者的主观意图与理论结构的客观意义加以区分是必要的;如果说主观意图得到表现,通常而言被作者公开地说了出来,那么客观内容则往往被深藏起来(包括对作者而言),只是在包括该学说在后来思想争论中发挥的作用、不同社会力量对它的解释与运用等在内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实践中得到表现。
因为考虑到这个因素并且人们认为按照一个人自己的标准来评价他是公正的,所以与其他哲学家相比,马克思在更大的程度上可以因他的思想在后来几代人中产生的影响而受到责备。
在任何情况下有一点都是毫无疑问的,这就是:离开受马克思鼓舞的精神活动和实践活动——其中甚至首先是苏联的经验——这一大背景,我们就不可能把握马克思观点(其中包括他对道德的观点)的真实的理论意义和历史意义。
对于理解马克思怎样对待道德和伦理学,除了他自己的著作之外,在这个问题上整个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经验也是重要的依据。
这已经是我们所考察的这一题目的另外一个极为复杂的、矛盾的、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得到研究的方面。
七
马克思对道德和伦理学的激进主义甚至是虚无主义,在后来的纯理论的伦理学中没有产生直接的作用,也没有得到继续。
但是,通过仔细观察随后一个半世纪理论伦理学的一般发展趋势,应该承认,马克思在客观上标志着伦理学历史中的一次极为重要的转折。
他对待问题的方法至少在两点上显得富有预见性。
第一,他提出了一种对道德的反规范的、十分具体的、在前后联系中的理解。
第二,他标志着伦理学在对待道德方面的新的行为倾向,这种倾向是从对道德的颂扬向对道德的批判的转折;现在,哲学伦理学的任务不再是搞清楚道德的主观逻辑并加以规定,而是要对它进行批判,破解、说明被掩盖起来的潜台词。
这些思想,对它们的理解与发展,构成我们这个时代哲学伦理学重要的、富有成果的篇章,虽然我们见不到它们与马克思的直接的继承性联系或者对马克思的引证。
关于这里所说的我们这个时代的哲学伦理学,这里可以指出伦理学的三个重要阶段:尼采的伦理学,它的思想构成和普遍性的**与马克思以激进的形式表达的对道德的观点惊人的一致;伦理学中表现在对道德语言的批评中的新实证主义传统;可以被解释为伦理学中反规范主义的极端形式的后现代主义哲学尝试。
离奇的、需要特别加以思考的事实是,那些由马克思说明的最激进、最富有成果的伦理学思想,尽管是以初步的、充满**的、政治化的形式说明的,然而却说明得相当清晰,以致这些思想与其说是在马克思主义自身的传统内,不如说是在它的界限之外,得到了发展。
(安启念译)
[1]选自《卡尔·马克思与现代哲学》,莫斯科,1999。
[2]特别是下面这两本书:《马克思主义与伦理学》,俄文版,哈尔科夫,1923;S.拉科斯:《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英文版,牛津大学出版社,1987。
[3]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1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4]在《共产党宣言》中,道德被列入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之中,它应当与阶级社会一道被克服。
马克思、恩格斯假设有人指责他们废除永恒的道德,作为对这种指责的反驳,他们说:“这种责难归结为什么呢?至今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因此,毫不奇怪,各个世纪的社会意识,尽管形形色色、千差万别,总是在某种共同的形式中运动的,这些形式,这些意识形式,只有当阶级对立完全消失的时候才会完全消失。”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92~2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对这些概念的态度与对整个道德的态度是一样的,即批判揭露性的。
我们不能想象:公正或者义务概念在马克思心里的产生,与它们当时在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的心里、在与星空的联想中的产生是一样的……更大的可能是情况与此相反。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3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7]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1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8]列·托洛茨基:《他们的道德与我们的道德》,参见《伦理思想·1991》,221、240页,莫斯科,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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