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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理解公有制呢?许多批判马克思的人认为,公有制是马克思学说中最危险、最有害的部分,也就是其乌托邦部分。
这的确是个在实际历史当中没有任何合理依据的观念。
因此很少有人想弄清楚,这个观念早就成了一种现实,不过不是经济现实(它也不指望成为这样的现实),而仍然还是纯粹的文化现实。
当听到有人说,公有制就是一切公有,一切都同样地属于所有的人,我们只有惊讶。
在这种人看来,只要把一切生产资料都集中到多数人手里,就可以称这样的财产为公有财产(或者在最好的情况下称之为集体所有财产)。
这种意见大错特错。
私有财产的主体也可能是集体的,比如各种合作社制、股份公司等。
私有财产的特征不在于主体的数量(如果是一个人,就是私有者,如果是许多人,就不是私有者了),而在于主体所能支配的财富的份额,在于自己和他人之间的界限:属于一个人或几个人的东西就不再属于其他人。
财富分配是私有财产(个人的或团体的)的基础。
而且,财富划分的比例经常随着市场行情波动。
分配的领域是真正的私有制领域。
在早期社会主义乌托邦中对平均分配的梦想就是由分配领域导致的。
财富上的平等是这种社会主义的最崇高梦想。
可以把这种平等称为食物方面的平等。
在多数居民长期生活在贫困之中的国家来说,幻想着这种平等是很自然的。
建立这样的平等(自愿的或强迫的)是平均社会主义的乌托邦。
马克思认为这种乌托邦是私有制的产物,这个看法是有依据的。
显然,问题的解决并不是拒绝平等,而是对平等的另外一种理解。
这种理解与平均分配物质财富无关,与只是“按照劳动”
、“按照需求”
或者按照其他什么原则而拥有财富的权利无关,而是与成为上帝、大自然把你塑造成的那样的人,或者你自己把自己塑造成的那样的人的权利有关,即与“按照能力”
生活的权利有关。
当然,如果不是非常富有,那么任何人都需要一定的财富,但是,财富自身既不能保证平等,也不能保证自由。
为了追求财富,人们经常牺牲平等和自由。
只有当人们按照自己的个**时,他们才是平等的。
前面已经说过,个性不是等同于部分,而是等同于整体。
当每个人与整体相等同时,那么所有人之间就是平等的。
确实,通向平等的道路要借助于公有制。
但这个公有制被理解为每个人对一切的所有权,而不是所有人对某个物品的所有权。
平等不是在占有之中,而是在存在中使人接受对待所有权的另一种态度。
作为私有者,人所关注的是只属于他的那部分财富,作为自由的个人,他需要的是全部财富。
这是公有制的一种表述,它要求的不是分配财富(甚至平均分配),而是要求每个人对财富毫无遗漏地完全占有。
如同每个人的自由是所有人自由的条件一样,每个人对全部财富的所有权是公有制的前提条件。
公有制不是无名的所有权,即属于所有人,因此不属于任何单个的人,而是属于每个人的那种所有权,因此也属于所有的人。
只有不用分配,每个人平等享受的财富才能使人彼此平等。
自由主义宣布人们在占有私有财产的权利上的平等(自由主义因此按照人们实际掌握的财富多少来划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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