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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论据被恩格斯用来论证对超自然的彼岸精神世界的唯物主义否定。
这种否定不是产生于哲学(唯物主义哲学)研究的结果,而是产生于对外部世界和思维的专门科学研究得出的必然结论。
当然了,在为唯物主义世界观作论证时没有任何理由贬低科学,特别是自然科学的作用。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唯物主义不是哲学本身,其中也包括对自然科学发现的哲学思考发展的结果呢?当然不能这么看。
但是对先验的东西的唯物主义否定,按恩格斯的解释,不是哲学研究的结果,而是自然科学的结论。
他说:“确信在物质世界之外并不单独地存在着一个精神世界,这是对现实世界,包括对人脑的产物和活动方式,进行长期而又艰苦的研究的结果。”
[33]但是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批评了那些自然科学家,这些人支持唯心主义的,甚至是神秘主义的观点。
这说明自然科学不能自己走向唯物主义世界观,而无疑要从自然科学中寻找自己的论据的哲学唯物主义,毕竟还有一定的独立性,相对地独立于自己的自然科学基础。
按照恩格斯的话说,“现代唯物主义概括了自然科学的新近的进步……”
[34]这既是对“现代唯物主义”
依赖于自然科学的证明,也是对哲学在对多种多样的往往是相互不一致的科学材料的总结中产生的相对独立性的证明。
恩格斯坚决地把新的,也即辩证的唯物主义与以往的学说对立起来,这些以往的唯物主义学说不懂辩证法,具有形而上学性(也即反辩证法性),把运动归结为物体的机械位移,不承认发展的普遍性和重要性,把唯物主义局限于对自然界的理解,对社会现象的理解则仍然停留在唯心主义的立场上。
在个别时候,恩格斯对以往唯物主义的非辩证性的批判具有极端尖锐、尖锐得不近情理的特点。
例如他说,黑格尔“对自然科学的广博的概括和合理的分类是比一切唯物主义的胡说合在一起还更加伟大的成就”
[35]。
可见,辩证唯物主义不仅与唯心主义哲学决裂,而且与形而上学的反辩证法的唯物主义决裂,辩证唯物主义就是从这种情况出发表述哲学的对象和全部问题的。
对哲学(就算是在这一概念旧有意义上的哲学)的否定使得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的理解在许多方面都成了问题。
从恩格斯下面的这段话就可以看出这一点,他说:“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中被驱逐出去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的话,那就只留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和辩证法。”
[36]如果同意这一论点,那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就是思维。
但是这一使辩证唯物主义与黑格尔的辩证唯心主义接近的结论,与恩格斯的其他论述明显有矛盾,特别是与那些涉及对自然界的唯物主义理解的说法相矛盾。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批评黑格尔,因为对黑格尔来说辩证法的规律只是作为思维规律存在,恩格斯用来与这种唯心主义观点对立的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加以规定的唯物主义论点:“辩证法的规律是自然界的实在的发展规律。”
[37]在这部著作的另外一个地方,恩格斯引用《反杜林论》中的话强调:辩证法被看作关于一切运动的最普遍规律的科学。
同样在这本《自然辩证法》中,我们可以遇到对辩证法因而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的另外一种规定:“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主要规律:量和质的转化——两极对立的相互渗透和它们达到极端时的相互转化——由矛盾引起的发展或否定的否定——发展的螺旋形式。”
[38]这样,恩格斯把发展的普遍性与事物的普遍联系联系在一起。
它们都被解释为自然界和社会发展的本质内容(客观辩证法),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也是认识过程的辩证法,即主观辩证法。
不能不指出,从现代自然科学,首先是统计物理学的观点来看,关于一切事物的无条件的普遍的相互联系、相互规定的观念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说法,一切与一切联系在一起,说轻一点是片面的,事实上是与以对立面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对立统一的辩证法基本原理相矛盾的。
还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气体物理学就是从气体分子相互独立、相互之间缺少联系与相互规定的原理出发的。
在19世纪已经基本形成一个数学学科的概率论,也是从构成其研究对象的事物的独立性概念出发的。
现代的统计物理学和理论生物学把独立性确定为事物的基本规定性,一个并没有把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归为乌有的规定性。
Ю.В.萨奇科夫在自己的书里援引Р.Л.贝尔格和А.А.利亚布诺夫的下述原理:“独立性是自然界的基本现象,就像相互依赖的存在一样。”
在解释这一原理时,他说:“独立性是承认世界的真正多样性的必要条件,它是说每一个客体或者系统都有某个属于自己的不由外部决定、不依赖于其他客体和系统的东西。”
[39]这样一来,称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这一定义,需要重要的修正,因为自然界和社会各事物之间的关系不能被归结为它们的相互依赖。
总之,辩证唯物主义的对象是辩证法的普遍规律,而这些规律则被说成是在决定着自然界、社会和思维中正在完成的一切过程。
显然,这里产生了一个问题:关于最高的、到处都起作用的、同样决定着自然过程与社会过程以及认识活动的规律的观念,不也是与研究揭示事物的某一个确定领域的规律(即那些其普遍性受到限制的规律)的科学相去甚远吗?如果使用面如此广阔的规律是存在的,那么,既然它们不可能被任何一门其研究范围并非不受限制的科学所揭示,为什么哲学就能揭示呢?绝对普遍的规律,也即与各门基础科学已经揭示的(以及正在揭示的)规律极为不同的规律,它们存在吗?为了回答这些问题,在我看来,应该对“辩证法规律”
与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以及气态科学揭示的那些规律的关系作个考察,哪怕是简要的考察。
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普遍规律这一概念与基础科学相容吗?我认为,万有引力规律是自然界的普遍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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