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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作用决定着非生命自然界物体之间的关系,同时对包括人的机体在内的生命界的过程产生可以计量的影响,但是生物过程虽然受到万有引力规律的影响,可它们毕竟是由专门的、生物学规律决定的。
不错,对这些规律的分析指出,它们的基础是物理规律、化学规律,但是这种情况并没有取消专门的生物学的、生理学的规律,只是说明了生命规律和非生命规律的统一,说明了自然界规律的统一。
但是万有引力规律的普遍性没有扩展到社会关系之中,就像没有扩展到认识过程、思维过程一样。
可见,这不是绝对的普遍性,也就是说,它是有限的普遍性。
就其历史形成的内容来看,基础科学也不知道有什么自然界和社会中的一切过程都毫无例外地要服从的规律。
由此可见,对“辩证法规律”
和基础科学规律的比较表明,二者之间是有根本区别的,因为“辩证法规律”
被解释为决定着发生在非生命自然界、生命自然界、社会生活以及思维中的过程的本质关系。
不错,这里通常有个补充说明——“辩证法规律”
在存在的不同领域有不同表现,它们在自然界、社会和思维中作用的特殊的专门的形式有着重要的区别。
但是这一补充说明不会使主要的情况,即同一些规律适合于一切存在,有所改变。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和《自然辩证法》中援引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和哲学史中的例子来说明“辩证法规律”
。
我们看到,由一种状态向另一种状态转变是通过最终要导致向新质状态的突变的两边的逐渐积累而发生的。
与其他那些没必要一一列举的例子一样,这个例子可以让我们得出结论说,自然规律(如果不说全部,那也是相当多的自然规律)以及社会过程和认识过程的规律具有辩证性,也就是说它们是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规律。
但是不管怎样,这个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假说的性质,因为数量无法确定的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还没有被认识,根本不能从中得出(哪怕是假说性质的)结论说,存在着无所不包的绝对的辩证法规律。
我们只是有根据断定:那个通常被称作辩证法规律的东西,说明在物质世界和精神生活的一切过程中有着共同的特点。
自然界的规律、社会生活的规律、人们认识活动的规律,毫无疑问是相互之间有着根本区别的规律,但这并不排除它们有重要的共同之处,因为它们都是规律。
有根本区别的存在领域的有根本区别的规律之间的共同之处,被抬高为绝对的“辩证法规律”
。
实际上没有也不可能有好像基础科学发现的那些具体规律是从中引申出来的那种特殊等级的、最高的规律。
假定科学所知道的各种规律存在重要的统一,而作为哲学学说的辩证法力图说明并表述这种统一,这样的假定是合理的、有科学根据的(也就意味着在哲学上是有理由的)。
承认存在两个等级的规律——最高的(辩证的)规律和服从于最高规律的自然界的、社会的、认识的规律,意味着仍然停留在黑格尔辩证唯心主义立场上。
黑格尔的辩证唯心主义把哲学与一切科学知识对立起来,哲学被认为是支配一切科学的科学,掌握了所有其他科学都无法掌握的真理的科学。
应该指出,当马克思、恩格斯谈论黑格尔表述的辩证法规律时,他们通常说的是在具体科学所确定的规律中得到表现的到处都在进行着的辩证过程。
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人完全不会假设说,哲学能发现基础科学所不知道的规律。
但在苏联时期出版的教材中,“辩证法的规律”
被说成是特殊的、最高等级的规律,一切科学理论都必须与之相适应。
不光彩地名扬四方的“米丘林生物学”
被李森科说成是推翻了遗传学领域一切研究的真正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这很好地证明,对作为学术争论最高法官而被提出来的最高规律(辩证法规律)的庇护,很容易变成伪科学的招摇过市。
综上所述,我得出了下面的结论:辩证唯物主义的对象不是赫赫有名的“辩证法的规律”
,而是被作为假说赋予普遍性的辩证过程,这一过程的内容是由自然界、社会和认识中的运动、变化、发展等被科学确定的事实构成的。
因此,唯物辩证法是运动、变化、发展的一般理论,这个理论是对生物学、地质学、气象学、社会学以及其他科学建立的运动、变化、发展的专门理论的概括。
恩格斯在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时,对作为不依赖于人们的意识和意志的现实过程的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辩证思维、认识,作了区分。
与此相关,他在黑格尔之后对辩证逻辑的必要性作了论证,但是他的意见体现了一种偶然性,因此马克思主义的辩证逻辑理论一直是没有充分确定的。
В.Ф.阿斯穆斯想要确定辩证思维的特点,他本着柏拉图和黑格尔的精神提出:“只有在不得不关于同一个对象说出在同一时间、同一种关系中相互矛盾的论点的情况下,我们才能谈论辩证法。”
[40]对辩证思维的这种理解把它与形式逻辑对立起来了,并且是以极端的形式对立起来了,也就是说,事实上抛弃了形式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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