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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类本质是劳动,它是作为实现着人的本质的潜力的类生活,作为特殊的自然—社会的基础出现的。
人的类生活既有实体性,又有系统性。
对商品作为人的关系的中介和使社会意义在有形基质的存在中得到体现的符号所作的分析,是对马克思哲学人类学的真理性和公正性的现实确证。
哲学人类学动机贯穿于马克思的全部著作之中。
马克思的哲学的基础是把社会生活作为实践所作的解释。
这是作为行动的人的存在的哲学。
它的本体论方面是,把现实作为在各种实践活动中给予人的存在加以解释。
这是不完善的世界和在这一世界中的人本身的本体论。
对本体论的描述源自人,源自人的实践。
因此马克思的哲学既有理论内容,又有价值内容。
它整个地都建立在种种存在主义问题之上,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以在实践中得到论证的物质性原则和发展原则为基础。
这些原则是从对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也即有目的并实现目的的活动的分析中得出的。
马克思以人类学的尺度考察本体论。
因此他指责费尔巴哈没有“把感性世界理解为构成这一世界的个人的共同的、活生生的、感性的活动”
[8]。
只有在人的历史中形成着的自然界,才是真正的本体论上的自然界。
这只有在社会中才有可能,只有在这里,自然存在才变成人的存在,而自觉活动形成着人的类本质。
整个人类历史,按照马克思的看法,都是人的个体发展的历史。
哲学思考的出发点和终点,是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生活条件。
在马克思看来,物质性原则是在实践中形成的。
发展原则也有实践性。
作为在理论上得到论证的客体,发展原则是在对发展所作的哲学总结中产生的,人这个从事对象性活动的生物在与发展的相互作用中赋予发展以意义。
马克思认为:“叙述的辩证形式只有明了自己的界限时,才是正确的。”
[9]这里说的是辩证法的理性形式。
对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活动(主客体的和主体际的相互作用),也即对实践活动,所作的分析,决定着马克思对辩证法的理解的人类学色彩。
马克思的辩证法不是对无限世界的某些有数的普遍规律的议论。
马克思的哲学与这种形而上学没有任何一致之处。
在马克思看来,辩证法的规律(或者原则)是人和世界、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规律,是人们的实践活动的规律。
因此哲学范畴也是认识的普遍形式。
哲学范畴是思维的普遍形式,是价值目标。
那种作为世界观的基础以解释人的生命意义为最终目标的认识,就由哲学知识的特点而来。
马克思写道:“我们看到,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方式,只有借助于人的实践力量,才是可能的;因此,这种对立的解决决不只是认识的任务,而是一个现实生活的任务,而哲学未能解决这个任务,正因为哲学把这仅仅看作理论的任务。”
[10]马克思打算在自己关于人的学说中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个体和类之间的矛盾。
对康德、费希特、谢林、黑格尔来说,这个问题仍然是令人可悲地无法解决的。
费尔巴哈给古典启蒙运动的某些幻想重新注入了活力,他认为问题可以通过把人提升为道德上的绝对物而在人道主义无神论的框架里得到解决。
但是哲学所确认的人的类自由,无论如何都无法与不自由的个体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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