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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概括了许多经验事实,他也以许多专门科学(如社会学、心理学等)的结论为依据,但是他的做法不一样,因为他不满足于叙述,而是要作出价值判断。
当他作出估计、作出价值判断时,他必须依据人们所接受的估计尺度和价值标准。
显然,选择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受社会制约的。
不过社会决定论不可能把问题彻底解决,这里同样有一些别的因素在起着作用,包括与一定的个人相联系的心理学和生理学上的因素,这样就牵涉个人因素。
这种个人因素,当每一次作出一个选择,或者在选择一种世界观时,都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存在着。
在这里不只有理智的因素,同样也有情感的因素,因此主观因素就起着作用,我们所考察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和自然科学的方法论不一样。
因此,概括过程本身也不一样:在这里,经验所证明的事实和哲学概括之间的距离更大一些。
由于这样,解释的分歧的可能性,观点的分歧的可能性也更大。
在这个领域内,哲学家的做法应当像古代研究人生问题的哲人那样,而不是像经验科学的专家那样。
自然科学的专家所用的方法在这里不可能大有帮助,因为我们所考察的领域是另一回事。
而且,至少在我们现有的知识构成中(我很怀疑,将来我们的知识的发展会使这方面的情况有所改变),不应当用精密科学或实验科学的方法来处理这一问题。
这显然是很不妙的。
我个人倒是想可以在这方面发表一些更重要的和更确定的东西;遗憾的是我还做不到。
但是这个值得遗憾的事实并不能消灭问题,也不能缩小其重要性。
至于“蔑视”
这种缺乏精密性和不确切性,而以保卫科学精神的名义避开这个问题的人,他会被他的对方击败,尽管他的对方在探讨这个问题时也往往会完全弄错。
适用于任何研究领域的一种“普遍的”
科学的精神手段是不存在的,只有一条原则:各种问题应该用每个考察的领域所要求的、而为认识水平所达到的科学方法来处理。
因此,关心像生活的意义这类问题的哲学家应当只限于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案的选择,他要明白这个主题不允许作出单一的、使人非接受不可的结论。
这不是一种科学的哲学,但也不能因此认为它像实证主义者所想的那样是一种非科学的哲学。
搞哲学应当使用另外一些准则,从这个方面说,这样的对立是毫无意义的。
从逻辑观点来看,这如同我们对“恋爱是否正当”
的问题作否定的回答一样是错误的。
上面说过,哲学家应当像古代哲人研究生活的意义那样去研究这个问题。
哲人,不是学者的同义语。
科学和智慧经常是一对伴侣,但它们并不彼此相混。
学者是具有关于某个现实领域的知识的人——是一个博识家。
相反,哲人则只是一个明智而有经验的人,特别是在对待别人的态度问题方面明智而有经验的人。
正如实际情况所表明的那样,不难看出某一个人在某一领域可以是有修养的、博识的,但在一般的智慧方面也好,在人生经验和对别人的关系的行动方式方面也好,却并不是个哲人。
相反地,某人可以是个智者,是个哲人——特别在人们中间有这样的人——却很少学识,就是说在某个特殊领域并没有什么修养。
至于在我们所关心的研究领域,哲学家的做法应该像个哲人,而不是像个学者、博识家。
他的哲学方法在于判断出“明智的或不明智的”
、“对人有用的或无用的”
等,而不是作出“科学的或非科学的”
判断。
这里并没有排斥这个问题,而是涉及另一种研究的领域。
在某些处境里,生活中的哲人对其他的人是更为需要些,因而哲学家不仅应该是一个有修养的人,而且还应该是一个哲人,在这种情况下科学的要素是并不完全被排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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