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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历史只是矛盾原则适用的一个领域。
这一原则的人类学解释和应用对理解和批判地分析艺术作品是非常重要的。
人与人之间的内部矛盾以及人与世界之间的矛盾关系是大多数艺术的永恒主题。
理智与情感、自由与责任、人所寻求的意义与世界的荒谬、自觉的意志与盲目的机会、人的意向与命运、主观的价值与客观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是艺术之永恒的主题。
从根本上说,这些主题就是矛盾。
艺术家的使命就是解决这些矛盾。
归根结底,认识的结构同样如此。
对一个认识过程借以开始的问题的清楚阐述,本质上就发现一种重要矛盾,问题的解决则表明了如何才能在实践上超越矛盾。
对思维过程的这种认识是辩证方法的全新之处,而且正是这种观点——而非任何其他观点——区分了辩证方法和所有其他哲学方法。
在这样两种思想倾向——即在其静态的(平面的)层面上描述和解释现实的思想倾向以及发现现实变化之各种可能性,并因而发现其动态的(立体的)层面的思想倾向——之间存在着一种根本的区别。
从平面的、静态的层面看,矛盾很难被察觉,而且总是可能为各种适当的精致概念所回避。
而当问题被从一种动态的观点——作为时间内的一个过程,作为各种对立的力量和倾向之间冲突的一个领域,作为各种相反的和可能的未来的一个复合体——考察时,情况就不同了。
在这种情况下,矛盾便成为这样一种努力——即在概念上表达孰是孰非,孰具有一定的倾向但又在失去它们,孰尚未成为某物但又在接近它——的结果。
辩证思维的目的不是简单地陈述矛盾并以此为满足。
对现有矛盾的消极态度只能为那些懒于思考并把一切矛盾都当作谬误、概念混乱或语言贫乏之结果的人所坚持。
对辩证批判而言,发现矛盾应该是努力解决它的起点。
5.超越原则
超越原则(“否定之否定”
)说明了质的结构变化的真正本质:它阐明了解决矛盾的一个特殊的创造性方法。
解决一个对象的矛盾,就意味着废除其中那些在根本上是消极的东西。
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是对所有那些把变化仅仅归结为单纯的量的扩张、增减和严格的进化过程的思想倾向的批判。
所有这些倾向的特点都在于仅仅把变化设想为连续性,而且绝不向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挑战,只向其各个组成部分和要素挑战。
对社会理论的这种谨小慎微的探讨,通常是和一种保守的态度以及一种维护现状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的。
相反,对待现实的辩证态度的特征则在于这样一种假定,即对未来发展而言,现实之任何一种现存的形式在其实际性质和潜在能力之间都充满了矛盾。
从历史的观点看,现存的形式在过去是作为一种新质、作为潜能的一部分实现而出现的。
但是作为某种稳定的东西,作为同一性的载体,现存的形式又具有某些抵制任何进一步的质变以及与结构变化不相容的显著特征。
这些特征构成了发展的极限:从内在的巨大潜能之进一步实现的观点看,它们是否定的。
因此,变化绝不能仅仅理解为肯定的增长,而且也应理解为内在极限的突破(“否定之否定”
)。
另一方面,辩证法是对所有那些过分强调变化的非连续性方面,并把否定设想为对既定形式之全面破坏的思想倾向的批判。
无论是尊奉主义者还是虚无主义者(一个在根本上倾向于维护现存形式,另一个则完全倾向于破坏现有的形式),都完全缺乏历史感。
前者生活于过去之中,看不到现存形式怎样已经成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后者则生活于未来之中,看不到现存形式包含了某些过去的真正富有创造性的结果,看不到无论其局限如何,现存形式也是历史进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阶段和各种永恒价值的载体。
因此,“超越”
的观点不仅包括废除消极的东西——内在的局限,而且包括维护“积极的”
东西,即所有那些对进一步的发展来说是必要条件的现存形式的要素。
在辩证的超越看来,对变化的研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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