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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
第一,我们必须坚持对象的客观性质。
对象作为客体,必然是意识以外的存在,否则就不成为对象,即使意识自身作为对象也同样如此。
但又必须看到,作为人们的认识对象,又决不是与意识无关的存在,即不可能是纯粹的自在客体。
对象作为意识到的客体,不能不表现着人们意识的某种成果,包括人们对它的一定看法。
由于这一点,所以一门科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往往总是同这门科学的发展状况和程度相适应的。
随着科学的发展,对象从不甚确定到逐渐确定,而在认识深入以后,随着新学科的生长,又须回过头来重新确定对象的范围。
在研究对象上追求一劳永逸,是既不符合科学发展的事实,也不符合认识发展的规律的。
我们不能以对象是变化的否定它的客观性,同样地,也不能以它的客观性否定它是变化的。
第二,哲学的发展不是只有间断性,而是在间断性中始终保持着连续性,我们对哲学的对象也必须这样去看。
哲学必须研究其他科学无法解决的有关认识全局的那些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这是各个历史时期各种哲学所共同的。
哲学理论就因此具有了寻根究底的性质,一向被看作一切智慧中的最高的智慧。
但这不等于哲学对象是不变化的。
最高智慧的内容取自人类在一定时代所达到的知识总和,人们以什么为根和底决定于时代认识的水平。
在认识发展的不同阶段,人们所理解的具有根本性质的问题不同,哲学的具体内容和研究对象也便不同。
我们不能以间断性否认连续性,同样地,也不能以连续性否认间断性。
(2)应当立足于哲学对象的演变是一个规律性的过程,它的变化不但表现了哲学自身前进运动的规律,而且表现着人类全部认识不断走向深化的发展规律。
我们要理解和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的变革,就必须找出促使它变化的规律,决不能就事去论事,就这一哲学去论这一哲学的对象。
哲学对象的不同当然与哲学观点的分歧有着密切联系。
从一种对象变到另一种对象,包含大量偶然因素的作用。
但也同其他一切事物一样,在形成不同哲学对象的偶然因素中,贯穿着某种必然性。
哲学虽是哲学家创立的,但哲学家却不能随心所欲地去确定自己哲学的研究对象。
这不是说他做到这点不可能,而是说,他这样确定的对象如果与其时代认识发展的要求完全相悖,它就不会为人们所承认,因而也不会在现实中起到哲学应起的作用。
只有当他所确定的对象符合了社会斗争的需要、哲学自身发展的状况和人类认识在这一时代所达到的水平等条件时,才能为人们所承认,尽其哲学的作用。
这些条件就是决定哲学对象变化的基本因素。
而在这些条件中,我认为起着主要决定作用的是人类认识发展的规律这一因素。
具体地说,哲学应当研究什么对象,是由赋予它的任务和应起的作用决定的;哲学的任务和作用则决定于知识体系的分工和它在这种结构中所处的地位;而知识的结构和分工又是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变化的。
人类认识在不断前进,知识结构在不断变化,这就决定了哲学的地位和任务以及研究对象都是可变值,而不是不变值。
由此我们也可以了解,所谓哲学对象的变化,其实质就是适应认识的分化发展和知识结构的变化,对于哲学与其他知识部门的相互关系所作的一种调整。
适应古代未分化的笼统直观认识条件下的知识结构,哲学与科学不可能清楚地区别开来,哲学必然具有知识总汇的性质。
在近代认识已发生分化,但分化得尚不充分,适应这种具有矛盾性质的知识状况,哲学当然也不可能彻底摆脱包罗万象的性质,于是变成了“科学的科学”
。
中世纪与神学相结合的经院哲学,在当时神学统治一切的认识条件下,也是具有必然性的。
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性质和对象,我们也必须从这一观点去认识,不应当仅仅从它是唯一科学的哲学这一抽象的原则,或者仅从经典作家的论述去证明它是如何或应该如何。
如果我们把马克思主义哲学放到整个人类认识发展的过程中去了解,那就可以看到,它的产生和变革不仅是必然的,而且它以什么为对象也不是可以由我们随意确定的。
(3)在上述基础上,经典作家的论述当然是我们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依据。
特别是我们研究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和恩格斯作为这一理论的创始人,对他们的观点,我们必须首先研究清楚,并且作为我们认识和发展这一理论的基础和前提。
这应当是毫无疑义的问题。
问题发生在,在经典著作中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有多种提法,这些提法看来并不完全一致,究竟应当遵循哪一种提法呢?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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