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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思维解决的不是有关世界整体的知识性问题,而是如何去正确认识世界的观点和方法问题,即如何对待和处理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关系的问题。
从这一观点去理解,所谓自然、社会和思维的运动的普遍规律,就不仅仅是比科学规律普遍性更大的规律,主要是指思维与自然、社会共同遵循的那种规律,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相统一的规律,使我们的认识与外部世界达到一致的规律,也就是思维反映存在的运动的规律。
进一步分析,什么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一切领域、一切对象的规律?究其实质,它不过是关于规律的规律。
这种规律所揭示的只能是一切科学规律的普遍内容和实质,这种规律的意义也只在于为一切科学认识提供把握其规律的观点和方法。
从这一意义上说,最普遍的规律也就是思维(思维的形式和内容相统一的)规律。
反过来说,思维规律也一定是最普遍的规律。
因为只有适用于一切领域、一切对象,即适用于思维的一切内容的那种规律,对人的思维活动才具有普遍有效性。
从这一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唯有思维规律,才能够是真正意义的最普遍的规律。
我们这样的理解,就从对象和性质上不仅把哲学与实证科学区别开来,也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旧哲学区别开来了。
对普遍规律必须这样去理解,这不是我们望文生义和主观的引申。
恩格斯自己就是这样说明和解释的。
恩格斯关于普遍规律有两种提法,一是相对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关系而言的,一是相对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关系而言的(引文见前)。
这两种分项法的本质内容是一样的。
但有了前一种提法,在另外地方又使用了后一种提法,我认为这不是纯粹偶然的。
在两种提法中,后一种提法以哲学基本问题为核心内容,更能体现哲学理论的本质,只有从后者去理解前者,才能把握普遍规律的真正本质。
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后者是对前者本质的补充说明。
后来在列宁的著作中,对恩格斯的两种提法虽然都引用过,但他自己则比较多地使用二分法,如“世界和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
[6]。
三分法也有其特殊意义,因为自然运动与社会运动也有重大差别,以致在历史上的很长一段时间,人们能够承认自然规律,却不承认社会运动同样有规律。
标出社会运动,突出三个领域的运动规律在根本性质上的一致性,在特定场合是很必要的。
但从理论思维的角度进一步去探究,人们为什么不能把自然和社会看作统一的呢?这不是因为别的,主要还是因为社会运动牵连到人的活动,而人的活动又同意识、思维的作用分不开。
归根到底,矛盾还是集中在意识与存在二者的关系问题上。
恩格斯在阐明辩证法规律的实质时,就明确讲到了这一点。
他说:“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
它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
[7]按照恩格斯的说明,很清楚,辩证法理论揭示普遍规律的目的和意义,就是为了使人们能够自觉地依据这一规律,实现和保证理论思维的这一前提。
哲学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和知识体系中的一个特殊部门,它涉及的范围很广泛,包括的内容也很复杂。
为了全面把握它的内容,应当区分出不同的层次。
按照通常的理解,哲学史属于哲学学科,美学、逻辑学、伦理学等也属于哲学学科。
在各门具体科学中还包括许多具有哲学性质的问题,这些也包括在哲学之中。
此外,在认识发展过程中总要不断生长出一些新兴的学科,其中不能归属于任何已有学科而又暂时不能独立的学科,往往也附属在哲学之中。
我认为不把哲学的范围理解得很死,是很必要的。
这正表明哲学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与其他各种意识形态和各个知识部门都具有密切联系,它们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并在相互促进中不断发展。
上面所讲的对象,只是指哲学中最高层次的基础理论部分的研究对象。
哲学基础理论的性质,规定着整个哲学学科的性质。
我们明确了基础理论的对象,才能了解其他分支学科是在什么意义上被包括在哲学学科之中的,在什么意义上又应当把它们看作是独立的学科。
关于这一问题,这里不再多说。
四、对几种看法的一点想法
依据上述认识,我认为在目前讨论中关于哲学对象的各种不同看法,都各有所见,都含有某种合理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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