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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实践和认识
29.感性和理性
30.归纳和演绎
31.分析和综合
32.概念和判断、判断和推理
33.谬误和真理
34.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
35.手段和目的
36.必然和自由
这个体系草图满足了以下一些要求,或者说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在这个体系中,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真正融为一体了,很难区别哪些是唯物主义原理,哪些是辩证法原理,更确切些说,是把过去称为唯物主义的一些原理融入辩证法之中,例如世界的客观存在、物质和运动、空间和时间、物质和意识等原理过去均被安排在唯物主义之内,现在都成为一些辩证法的原理。
这个体系按照过去的习惯称呼可称为辩证唯物主义,或唯物辩证法,但最好叫做一般辩证法,以区别于特殊辩证法。
第二,在这个体系中,世界观、认识论和逻辑学是同一个东西。
首先它是世界观,它研究的是作为整体的世界及其一般规律,所以它的内容主要是那些最一般的范畴和规律,只是为了论证的必要,才包括一些次一层次的一般原理。
作为世界观,一般辩证法最好改名为一般辩证论(英文Dialectic(s)有三个常用的含义:客观存在的一般的辩证的规律,研究和阐明客观辩证规律的理论,以及在思维中对辩证规律的运用,这三种含义可以分别译为辩证律、辩证论和辩证法。
当然,一词三译在实际翻译中会产生一些困难,但与其统一译为辩证法,不如统一译为辩证律,因为规律既可以是客观规律,也可以是科学规律(对客观规律的反映),又可以是思维规律(客观规律或科学规律的运用),如说客观辩证律决定主观辩证律,比译作客观辩证法决定主观辩证法为好,因为方法总是主观的,与主观世界对立起来讲的客观世界中不存在什么方法)。
说它是认识论和逻辑学,都是就这两个词的广义说的。
但是,这并不排斥在这个体系中包括狭义的认识论和逻辑学。
根据前面已经谈过的理由,在这个体系中没有一个单独的组成部分叫自然辩证论,却可以有一个单独的组成部分叫历史辩证论。
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这个体系包括三大部分:第一至四部分为一般辩证论,第五部分为历史辩证论,第六部分为认识辩证论,其中又包括思维辩证论,即逻辑学,但它很难与认识辩证论明显分开。
第三,六部分的排列以及每一部分中的各个范畴的排列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由浅入深,由静到动,从客观到主观的原则。
说“在一定程度上”
,因为在有的地方,这些原则体现得明显,在有的地方则不明显,或者根本看不出来,这正是这个体系需要大大改进的地方。
第一至四部分,好比是点、线、面、体,一个比一个具体和复杂。
最初的整体范畴表现了人类认识的笼统、混沌的阶段,其次的并列范畴表现了人类对世界的差异及其关系的认识,但这种差异和关系还是最抽象最简单的,而层次范畴则表现出人类的认识向纵深发展了,而过程范畴则表现了人类认识更上一层楼。
从客观范畴向社会范畴过渡,然后再向认识范畴过渡,这似乎是顺理成章的。
如果六类范畴的排列还有点道理的话,每一类中的范畴就难讲了。
有的可以明显看出它们的顺序符合上述原则,有的则不大能看得出来,这是需要改进的。
第一类范畴中,物质实体和属性是存在的具体化。
存在可以区别为两大类:物质实体和属性,还有一大类,即关系。
关系离不开关系者,所以关系者与关系构成一对矛盾。
关系者不一定是实体,属性也可以是关系者,如物质与意识之间的关系就是高级物质和它的属性的关系。
不仅如此,关系也可以作为关系者,如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的关系。
第二类范畴并存这一称呼来自列宁,是一种关系,但是最简单的最一般的关系,首先是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
无论空间关系还是时间关系,都存在着中断和连续这一对矛盾。
物质在空间中和时间中的中断和连续进一步具体化为物质个体或个体的组成部分之间的独立和联系,独立无疑是相对的,而联系则是绝对的,这样的联系就是普遍联系。
部分和全体的并存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并存关系,因为全体中包含着部分,已有层次的因素,再进一步就是层次范畴了。
我把质和量摆在这里,也因为质和量仍然是一种并存关系,但也有层次的因素,量表面上对质是并存的,但一定的量就会改变质,是更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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