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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过是通过人的生命活动实现了大自然本有的意愿。
由此我们必须得出这样的结论:人的生命不过是大自然“宇宙生命”
(即“天道”
)的赋有意识的形态,通过人的生命活动能够使自然的生态秩序从自发逐渐提高到自觉,这应该就是人的生存价值。
人必须把自己的生命融入宇宙大生命,从生命的有限进入永恒生命,这才会“活”
得有意义,不辜负人作为人来到世上生活一场。
从这种观点来看,今天出现的生态、环境、能源种种危机,就思想观念而言,主要就是由于“抽象人性”
观点依照“二分法”
,仅仅立足本能生命,把人(主体)与物(客体)看做完全外在的对立关系,缺乏“类生命-天道”
内在本质统一观念的出发点。
这样一来,人作为“老大”
就可以尽情放肆地去掠夺、占有自然物,因而造成了人的生存问题。
这是人性的片面性发挥,它表明人还没有真正进入“人”
的境界,缺乏人的自觉观念。
解决这个问题,在我看来,应当主要从全面发展人性、提高人性自觉,特别是必须把人的基点从主要立足于本能生命转移到类生命,而不是依靠限制人性去求得解决。
五、从双重生命观点理解人与社会的关系——人的社会本性与生命本性一样也具有“群”
和“类”
的双重本性
人是从动物演化来的,人身上始终摆脱不掉动物习性。
但人作为人的本性已与动物不同,在人的发展中许多习性终究要转化为超物性。
这在人的“群本性”
日益提高为“类本性”
的“社会”
关系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人属于社会性动物,人必须与他人结为一体才能生存,没有人能够脱离社会单独生存。
“社会”
是人们生活的共同体,也是人的生存方式和存在方式。
这点是毫无疑问的。
但这里的“社会共同体”
实际体现的是两种性质,一种是个体生命的直接集合体,在这一意义上,社会就是一个整体性的“大生命”
;另一种是生命个体彼此实现本质交换的存在形式,在这一意义上社会体现的是个体生命的类本性。
很明显,这两种性质是不同的,前者属于“群”
的关系,后者体现的是“类”
的关系。
人的生命有种生命和类生命,与此相适应地,社会当然也必然同时具有群性和类性两种性质。
正如人作为人必须从种生命提高到类生命一样,在人类初期,社会的聚合主要是体现的种群性质(当然其中也含有类的成分),只有在人性得到充分发展之后,社会才能从种群本质逐渐转化为类性本质。
从群性走向类性,也就是由动物性向人性的进化和提升,这个转化是必然的,但它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我们今天仍然处在这一转化的过程,当前社会发生的许多问题,都同社会发育得尚不完善、仍然保留有种群的大量习性有关。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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