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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坑里的神像、神树等遗物中损毁一两件崇拜物作为不灵的灵物进行刺激的话,还可以说得过去。
而实际上坑内的各种礼器和遗物几乎都遭到损毁,难道说一个民族所崇拜的偶像全都失灵了吗?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何况在民族志的材料中所反映的各民族对崇拜的偶像或神灵,大都是极端崇拜而又忠实。
至于坑内为何要将这些偶像损坏埋入坑内呢?根据文献记载,在我国古代有许多王者或巫为祈雨、祀社等祭礼不惜“以身为牺牲”
。
如《吕氏春秋·顺民》载:“汤克夏而正天下,天大旱,不收。
汤乃以身褥于桑林。
曰:‘余一人有罪,无及万夫;万夫有罪,在予一人,无以一人之不敏,使鬼神伤民之命。
’于是剪其发,磨其手,以身为牺牲。”
这件事情亦见于《淮南子》《尸子》《尚书大传》等。
当然,以身为“牺牲”
,并非是真的王者本人或巫要断其发、磨其手或自焚,而是制作一些偶像作为替身,以献诸神。
这也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进行的。
因此,一、二号坑的情况只能是古蜀人在遇到了某些特大问题时(如外敌入侵等),为求得神灵的保佑或宽恕,非自我牺牲不可,因而在祭祀礼仪中制造出若干替身代己。
但其中也不排除是他们仇视的人或鬼神以及战俘的偶像。
因此笔者认为要正确得出结论,不仅要分析坑中所出的实物,更重要的是还应分析坑中各种遗迹现象。
古代礼制中的“六瑞玉”
形状
从出土的遗物来看,除人、动物等偶像外,其余均属礼器。
且从两个坑内发现大量的红砂泥芯、铜渣及部分范模和黄金料等情况来看,坑内的遗物系就地铸造和举行某种仪式时在现场使用后而埋入坑中的。
由此可见所谓“不灵之神物”
又何必临时来进行铸造呢?灵物之灵否,是经过一段时期的供奉祈祷后才能得知其灵与不灵,故所谓“厌胜”
的说法是不存在的,它只能是作为某种偶像的替身。
其次从两个坑中出土的大量玉石器的用途分析来看,在我国,玉石器的使用很早,也是很普遍的。
虽然当时玉、石不分或难以区别,但人们至少已把它视为珍宝一类的贵重物质。
石器时代遗址中出现的璧、琮一类的玉石器,可能是作为礼器进行一系列宗教活动乃至于人类社会等级划分的标志。
过去在遗址中很少发现玉琮。
考古学家王巍在论述良渚玉器时曾说“迄今所发现的玉琮,皆出自于规模较大的墓葬,这一点说明玉琮是氏族部落中的首领及其权势者才拥有的贵重之物”
。
王氏之言是有道理的。
到了奴隶社会,玉器仍以其质地、色彩、光泽等赢得人们的喜爱而作为珍宝利用和收藏,尤其是商代,这种观念更为明显。
而三星堆遗址一、二号坑出土的大量璧、圭、璋、瑗、琮等玉石礼器,应属与商同一时代的祭祀之礼器。
从一号坑出土的一件残长167厘米、宽23厘米的特大型玉璋和二号坑出土的一件璋的外表雕有人物的情形来看,祭祀的特点就更加突出了。
用于祭祀的高级礼器
民间祭灶神(清·佚名绘)
再者,我国考古材料中用牲作为祭礼之物是屡见不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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