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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路引”
限制百姓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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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发展了古代的传、过所、公凭这一套制度,制定了“路引”
(通行证或身份证)。
法律规定:“凡军民人等往来,但出百里即验文引。
如无文引,必须擒拿送官,仍许诸人首告,得实者赏,纵容者同罪。
天下要冲去处,设立巡检司,专一盘诘往来奸细及贩卖私盐犯人逃囚,无引面生可疑之人。”
处刑的办法:“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绞。”
军民的分别:“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度关津论。”
这制度把人民的行动范围,用无形的铜墙铁壁严密圈禁。
路引是要向地方官请领的,请不到的,便被禁锢在生长的土地上,行动不能出百里之外。
要钳制监视全国人民,光靠巡检司是不够的,里甲于是被赋予了辅助巡检司的任务。
朱元璋在洪武十九年(1386年)手令“要人民互相知丁”
,知丁是监视的意思:“诰出,凡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务业,俱在里甲,县府州务必周知,市村绝不许有逸夫。
若或异四业而从释道者,户下除名。
凡有夫丁,除公占外,余皆四业,必然有效。
一,知丁之法,某民丁几,受农业者几,受士业者几,受工业者几,受商业者几。
且欲士者志于士,进学之时,师友某代,习有所在,非社学则入县学,非县必州府之学,此其所以知士丁之所在。
已成之士为未成士之师,邻里必知生徒之所在,庶几出入可验,无异为也。
一,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焉。
一,专工之业,远行则引明所在,用工州里,往必知方,巨细作为,邻里采知,巨者归迟,细者归疾,出入不难见也。
一,商本有巨微,货有重轻,所趋远近水陆,明于引间,归期艰限其业,邻里务必周知,若或经年无信,二载不归,邻里当觉(报告)之询故。
本户若或托商在外非为,邻里勿干。”
“逸夫”
指的是无业的危险分子,如不执行这命令:“一里之间,百户之内,仍有逸夫,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其逸夫或于公门中,或在市闾里,有犯非为,捕获到官,逸夫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的不虚示。”
又说:“此诰一出,自京为始,遍布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务必从容验丁。
市井人民,舍客之际,辨人生理,验人引目,生理是其本业,引目相符而无异,犹恐托业为名,暗有他为。
虽然业与引合,又识重轻巨微贵贱,倘有轻重不论,所赍微细,必假此而他故也,良民察焉。”
异为,非为,他为,他故,都是法律术语,即不轨、不法的意思。
前一手令是里甲邻里的连坐法,后一手令是旅馆检查规程,再三叮咛训示,把里甲和路引制度关联成为一体,不但圈禁人民在百里内,而且用法律、手令,强迫每一个人都成为政府的代表,执行调查、监视、告密、访问、逮捕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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